精神创伤分级
精神病伤残等级精神创伤分级 ,有4个等级。
精神残疾一级精神创伤分级 :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创伤分级 ,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扩展资料: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在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所占比例最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参考资料:
精神残疾百度百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么样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么样的 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创伤分级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精神创伤分级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精神创伤分级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如果是在工作中,导致受伤的,是属于 工伤 。 医疗费 、住院费反正就是跟受伤有关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都是由公司进行支付的。后期,会根据工伤等级对其进行赔偿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赔偿可以到劳动单位进行举报或者是 申请劳动仲裁 。
什么是精神创伤?精神创伤(或心理创伤)是指那些由于生活中具有较为严重精神创伤分级 的伤害事件所引起的心理、情绪甚至生理的不正常状态。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可能比较轻微精神创伤分级 ,经过一段时间(通常在三个月之内)的自精神创伤分级 我调整就可以自动痊愈。但是也有一些精神创伤的影响会延续较长的时间,甚至常常是终身的。对于较为严重的精神创伤,在心理学和精神科的分类中被称为“ 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
可能引起精神创伤生活事件很多。从严重的灾难性的创伤事件,如美国911事件,东南亚海啸事件,大地震,战争,严重的交通事故,被歹徒绑架,被抢劫或强奸,目睹亲人或他人死亡,由于严重疾病所引起的死亡威胁或身体的严重残缺,以及暴力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等等,到造成相对比较轻微的创伤事件,如失恋,婚姻破裂,事业或学业的失败,人际矛盾冲突,职场上的挫折,遭受亲人的遗弃或背叛等等。人们常常根据创伤事件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精神创伤的严重程度,认为如果一个人遇到精神创伤分级 了严重可怕的灾难事件,那么他一定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创伤,相反,如果创伤事件不很严重,就会认为这个人的精神所受到的伤害不会很严重。其实这种看法是非常错误的。对一个内心坚强的人来说,非常严重的创伤事件也可能并不引起严重的精神创伤,相反,对一个心理比较脆弱的人来说,一般人认为并不很严重的事件也足以引发严重的精神创伤。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人的精神创伤的严重程度并不根据创伤事件的严重程度,而是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情绪和生理的反应程度。
轻度的精神创伤可能表现为情绪低落,郁郁寡欢,伤心落泪,生活动力下降,不愿和人交往,对生活缺乏兴趣等等。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甚至严格地讲,每一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都要多次经历到。这种情况通常通过亲人和朋友的安慰和支持,自我的调节,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就可以自我痊愈,而不需要专业的治疗。但是如果上述状态持续超过3个月以上,就应该考虑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了。治疗可以是通过药物,但也可以通过非药物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
中度的精神创伤可能表现为长时间的情绪低落,悲观厌世,社会性孤独自闭,或严重的睡眠障碍,焦虑紧张,恐惧胆小,甚至出现自杀倾向。这时候常常会被误诊为抑郁症,神经衰弱,焦虑症或恐惧症。经过服用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后效果并不佳。因此需要特殊的,专门针对精神创伤的治疗方法进行治疗才会奏效。治疗主要依靠非药物的心理治疗,药物治疗只能起到辅助的的作用。
严重的精神创伤也被称为PTSD,它除了上述症状之外,还具有典型的症状,如伤害事件的记忆或画面不断地出现在梦境中,或即使在清醒状态中也不断地在脑海中重现,因而使受害者经常处于惊恐和痛苦之中不可自拔,好像创伤事件就发生在刚才。这种现象被称为“闪回”。另外,生活中的很多正常的场景可能成为诱发创伤记忆的“扳机点”,唤醒对创伤事件的回忆和体验,从而造成强烈的情绪和生理反应。更为严重创伤,特别是童年期创伤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人格扭曲,心理变态。对于这种情况,必须需要经过系统严格的精神创伤治疗治疗方可治愈或得到改善。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真正受到系统严格的精神创伤治疗师并不多,所以大量精神创伤的受害者都是被作为普通的抑郁症,神经衰弱,或者神经症进行治疗的,其疗效非常有限。
PTSD的患病率据美国精神病协会(American Psychiatry Association,APA)统计,美国PTSD的人群总体患病率为1~14%,平均为8%,个体终生患病危险性达3~58%,女性约是男性的 2倍。德国研究结果为人群总体患病危险性仅为1.3%,而阿尔及利亚研究结果显示高达37.4%,同时PTSD患者的自杀危险性亦高于普通人群,高达19%。一般说来,不同的人群或个体,不同应激事件所致PTSD的患病危险性亦不相同。有研究表明,交通事故后,无论受伤与否,约25%的儿童会患PTSD,且缺乏父母关爱的青少年受伤更易罹患本病。幼年遭受躯体或性虐待,10~55%的患者成年后患PTSD,50~75%儿童PTSD患者症状会一直延续到成年。青少年罪犯中,PTSD的患病率是普通青少年的4倍,其中,女性是男性的2倍。Brimes对8名空难幸存者研究发现,创伤后一周有4名患急性应激障碍,一个月后3名患PTSD,且2名共病抑郁障碍。另一项对海湾战争的3000住院士兵研究发现,有13%的士兵患有PTSD。Goenjian等调查了1988年美国斯巴达克地区地震后的582名受灾者,74%患PTSD,22%患抑郁障碍。Conlon等研究40名交通事故后有轻微外伤的住院患者,一周后约75%患者主诉有强烈的精神痛苦,3个月后19%诊断为PTSD,时点患病率为9%,著者同时指出,交通事故后患者地早期精神痛苦严重程度、老龄、外伤严重程度等是PTSD患病的主要影响因素(秦虹云 季建林)。
精神病有几级,各是什么?精神病分级可以分为六6级精神创伤分级 ,0级是没有1-5级中精神创伤分级 的任何的表现和行为。1级是指患者有胡言乱语、威胁别人、大喊大叫精神创伤分级 ,但是仅仅是口头上的,没有行为上的。2级是患者打砸财物,但是仅仅局限在家里,而且在别人的劝说下能够停止。3级是患者在家里和公共场合,多存在打砸财物的行为,而且不管别人怎么劝说都不能停止。4级是指患者在家里和公共场合,都有持续的伤人、毁物的行为并且不能被劝说而停止。5级是指患者持刀、枪械等管制性的危险武器,对人实施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如果是3级以上的精神病,要报告公安机关以便更好的管理。
精神病没有分级一说,但精神病的种类比较多,严重程度也不一样,你叙述这种情况,要考虑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但还不算严重,没有和暴力倾向和躁狂症状,需要及时治疗。
意见建议精神创伤分级 :建议及时带患者去精神专科门诊看看,在医生的指导下正规治疗,不要随意停,以免病情反复。再就是平时对患者多家关爱,安排好她的日常起居,安排她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一有进步就加以鼓励和表扬,让她有自信心和成就感,帮助她和亲友之间建立友好的人际关系,鼓励她多运动,这些对她的康复都是有益的。精神病患者只要坚持正规治疗,是完全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和生活的。祝
什么是创伤?怎样分类?(1)按损伤组织和器官精神创伤分级 的性质分类精神创伤分级 ,分为软组织损伤和硬组织损伤。软组织损伤根据皮肤或黏膜是否出现伤口精神创伤分级 ,又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非开放性损伤,出现伤口精神创伤分级 的叫开放性损伤,否则叫非开放性损伤。
(2)按损伤的病因分类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和生物学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