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证三级可享受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的待遇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可以办理低保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可依照当地规定领取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乘坐公交车时视情况给与便利和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中国精神病残疾人保护法和保障法精神类残疾人可享受贫困精神病残疾人药费补助。
补助对象条件需同时具备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
1、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
2、正在治疗服药的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
3、持有低保证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病患者;
4、有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和服药发票。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
申请办法:
凡符合补助对象的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负责残疾人工作者联系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表,也可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办理。
残疾人保护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发展残疾人事业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类别有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的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八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请问精神残疾证三级政策精神残疾证三级可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扩展资料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明确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了20多项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脱贫解困的扶持政策。
根据意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其中规定,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
意见明确,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此外,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残疾人高校等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项新举措为残疾人提供政策“红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容是什么?部分内容如下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具体见参考资料。
法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精神残疾人保障法 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扩展资料: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的解读:
1、关于歧视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保障法第三条
解读:“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做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
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2、关于就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3、关于社会保障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解读: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为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条做出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做出了社会保险补贴、社会救助、护理补贴和政府供养等细化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