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1.假设汽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被坑洼道路损坏轮胎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首先要控制好汽车减速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然后把车挪到路旁停好,车后面放危险警示牌。 2.拨打110报警电话,如果是城市道路可打12345市民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国内每个城市不一样,高速公路可打12122报警电话,或110报案问题不大(有人尝试过)。等待交警来到如实陈述汽车事故,然后等待交警出具 事故认定书 。 3.在此过程自己也要懂得拍照留存,以及保存好事故认定书,接下来作为向路政管理局索赔的证据。 4.最后等待路政局的反馈,自己可以先行出钱维修更换轮胎,其中相关维修费用发票或收据要保存好,作为索赔的损失费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公路路政赔偿案件应当按哪些程序进行一般来说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如果仅仅涉及赔偿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赔偿损失一般是以直接损失为限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的。但如果涉及赔偿以外的责任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那么就要知道具体损害发生的事由来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等。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可以简单理解为您所说的赔偿责任,如何赔偿,依法首先是依民法通则,应当有原则性的规定,如果陕西省有专门规定且不与民法通则等高位阶法律相抵触,即应适用陕西省的相关规定。
根据您提到的《陕西省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计算。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赔偿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复。
据此,您应当赔偿将损坏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损坏公路后的处罚程序1、立案责任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通过路政巡查、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他机关移送等)发现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初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的法院提交起诉状。
(二)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的,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交纳后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如不服裁定或驳回诉讼,可在10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安排开庭时间,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前3天公告。
2、庭审。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质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
视听材料;双方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所有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论证。
法院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现已修改,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而不是收到调解书即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或者申请执行。
向法院申请再审。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作出了判决(裁定)
7.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本院申请执行。
8.不同意裁判的意见
裁定: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次接续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提出上诉的,应当到一审法院,法院会出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到二审法院交费)。
2.开庭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开庭的案件应当提前3天公告。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质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双方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所有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论证。
法院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合议庭达成了判决。
(1)维持原判
(2)修改判决
(3)发回重审
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上诉不影响执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
公安机关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人力和经验,公安机关可以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要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或受害人过错的重要证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依法确认各方法律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遵循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通行权原则和安全性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
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2: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必须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比例”。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虽然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没有起到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实上,我们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所有构成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条件都是事实原因。
2.直接原因原则
人的行为是能够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真实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3: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 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道”少之又少,“过路”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的行为,即“以路会车”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如何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体现不同方式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回避原则。
不同的方式需要交通参与者按照法律法规走自己的路。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本道路以外的道路。当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经过道路时,可能会与借用道路的本车道参与者发生冲突。为了保证安全,需要知道谁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道路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中仍应发挥规范作用。
2.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4:安全原则
1.合理回避原则。交通事故的形式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有通行权的同时,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合理避让,主动维护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分析事故双方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路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责任划分是先确定一方违反了通行的规定,再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理。然后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划分责任。
一是一方有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适用合理回避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其行为也不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该原则。
第二,在安全上受到阻碍的一方,本应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没有。作为交通参与者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后能够发现危险的,视为已经发现;否则,他们将被视为没有发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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