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现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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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法律分析基层法院现状:一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基层法院现状的快速发展与法院干警司法能力提升之间基层法院现状的矛盾越发突出。
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法律分析基层法院现状 :一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基层法院现状 的快速发展与法院干警司法能力提升之间基层法院现状 的矛盾越发突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法院现状 ,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基层法院现状 ,而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法官知识阅历的长期积淀,需要法院不断突破工作定式和惰性,然而司法能力的提升还是滞后于社会矛盾的发展。

二是案件多人员少的问题更加凸显。由于法官招录的高门坎,以及法官编制的严格限定,法官人数未能按案件增长比例增长。然而案件不仅仅是数量绝对增长,而且案情越发复杂,人民群众的期待越发高涨,使案件多人员少的问题更加凸显。

三是立审执分开原则缺陷多多。立审执分开是法院审判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立和审当中,很少对执行问题过多考虑,未采取财产权保全等措施,待执行当事人财产时,财产已经转移或者变卖,从而无法保证判决内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基层法院现状 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如在基层法院现状 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基层法院现状 ?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三)裁判结果难买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宣判后,为什么会出现败诉方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局面,而上诉法院却均支持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呢?出现此现象的原因除了在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外,关键还在于法官办案程序不合规范导致虽然实体公正但当事人仍感觉没受到合理对待,认为裁判不公。另外还有一些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当事人又没有进行详细的判后释明、答疑解惑,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一审裁判的公信力不高。

(四)执行不力,判决如空门。毋庸置疑困扰法院日常工作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大矛盾便是执行难。案件审判结果为胜诉但执行不到位,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除了有法院自身内部因素以及被执行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外,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不信服、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也是拒绝配合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经常或偶尔受到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或人身安全威胁,不少法院统计工作一年内就遭受过几起暴力抗法事件,有的当事人暴打执行法官、损坏法院执行公务车辆、有的当事人拿砍刀威胁法官等等,这样的威胁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说明了生效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五)信访不信法,非正常上访现象严重。涉法上访案件的日益增多,是影响司法环境的一大重要因素。很多法官认为人们群众无理上访、信访不信法,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维稳压力。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大司法机关,为何上访案件数法院最多?为什么有些案件被四级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仍旧选择上访?为什么还会有一个案件连续上访、多年上访不断的现象出现?无疑就是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对司法不满的强烈体现。

(六)媒体炒作,司法形象一落千丈。以民谣的形式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评说,是古今以来老百姓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些年来,社会上遍地流传着嘲讽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各种民谣,如老百姓不满法官办案效率低、裁判不公及服务意识差时说的“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如老百姓不满打官司难、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正时说的“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同时大众媒体不断报道一些法官办案执法违法行为的新闻和发布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的镜头画面使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大打折扣。这些流传广泛的民谣和网络媒体鲜活的报道,其部分内容有时有夸大渲染的成分,或者说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说明这就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至少表明了社会大众及媒体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近年来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相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即有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也有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决定性因素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

1.部分法官专业素质偏低。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的总体素质密切相关。基层法院不仅法官数量与工作量相差甚远,而且自身素质也难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大多基层人民法院,有编制人员少,而具有法官资格,能够独立审理案件的更少,除去领导和从事综合业务工作的之外,一线办案人员平均每年承办各类案件(包括执行案件)多达2000多件,人均100件左右,除去周末、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请假休假等,平均2天就要审结1件案件,这样浩大的工作量,有瑕疵也是不可避免的。从法院队伍情况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大学全日制本科法学专业不足十分之一,且多数为军转和招干,虽然经过多次的法官培训和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但不可否认的说存在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技能低下等法学理论和实践不强的问题,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2.司法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全国各级法院年年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成效是有的,但司法腐败之风依然存在。极个别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吃、拿、卡、要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导致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难以信服。更有些法官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存在于普通干警中,有些领导干部也难过“钱”关。虽说现象是个别的、情况是少数的,但不得不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成千上万普通群众看在眼里、听在耳里、记在心里的腐败,腐败在老百姓心里落了根,老百姓心里有了疑,这样还如何让老百姓心悦诚服的说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更是从何谈起。

3.司法程序公正有待提高。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部分法官的注意力往往局限于实体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可实际上,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正义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保证老百姓的基本人权,更有助于形成老百姓对司法公信力的普遍认同和信任。而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歧视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行为随意、偏袒失公;个别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合,审判委员会案件评议形如虚设;个别法官缺乏时间观、质效观,案件不到审限坚决不办,甚至非正常超审限办案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个别法官裁判后不对当事人答疑解惑,不进行判后释明等等。这样的程序不公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剥夺,要知道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即使结果公正,也体现不出来,也会受到质疑,也将会极大的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

1.个别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可以说,基层法院现状 我国有着几千年璀璨的历史文化,但法律文化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普及,老观念“自古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无不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偏见。社会大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普法教育断断续续未见深入,终究改变不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质疑司法的大局面。缺失的法律文化,导致群众往往以粗浅的、感性的认识来判断法律,对法律所遵循的强制性、规则化的程序感到十分排斥和不解。一旦出现败诉后果便怀疑是否司法腐败,便迁怒存在司法不公,轻者申诉上诉、重者恶意上访、甚至暴力抗法。不可否认,法治观念淡薄必然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司法宣传普及工作滞后。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高速发展时期,法院宣传工作明显加强,但仅仅局限于对法院文化的宣传、对案件报道的宣传、对干警形象的宣传,而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宣传、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宣传、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宣传明显滞后,公众对法院改革措施缺乏认识、对法官办案流程无法了解,都会影响法院、法官具体工作实践,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比如我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出现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举证,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败诉。后来我们对其进行案件回访时,当事人竟说根本不知道什么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该司法解释更是看都没看过,觉得自己着了法律的道,被法律坑了。老百姓旧有思想就是觉得只要自己有理就该赢官司,这样的传统思想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却不会让他们理解法院、法官现有办案模式,不会让他们信任司法。因此加强司法宣传,尤其是法律规范的宣传极为必要。

3.司法体制自身有待改革。司法体制弱化往往造就不了良好的司法环境,而目前司法体制自身弱化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司法模式行政化。据统计,全市有39%的法官认为法院管理行政化,上级对下级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干涉过多,有31%的法官认为监督多头,个案监督、事中监督、以监督名义干预司法现象严重。浓重的行政色彩,不仅使办案法官具体办案还要接受层层审批,无法自主办案,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突出,还使得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无视审级制度,二审终审无法实现。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据统计,全市有81%的法官认为人事、财权受制于党委政府,无法超脱地方利益最为影响司法环境。人员配置,经费拨款受制于党委政府,必然使司法依附于行政,导致司法也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三是司法活动功利化。司法活动功利化,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上门揽案等现象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司法环境。可以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法院正常工作的发展,而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一些基层贫困法院缓解自身经费压力的普遍做法,受案不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想方设法去揽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司法权运行一旦走上了以利益为驱动的轨道,哪还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尤其是各级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视,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更是作为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需要我们深思的发展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内部法院自身建设与外部司法环境建设相统一、相结合,共同完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法院自身建设

1.提高专业技能,提升业务能力。大多数法院均面临着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问题,但这不是法官办“瑕疵案”的借口,也不是仅仅依靠法官增编增量能有效缓解的,关键还在于提高法官专业技能,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成就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外部需要完善法官法、深化法官选任、培训、考核等方面的改革以及创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模式,内部需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理论素养与实践水平,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多样的方法对法官进行培训教育、组织统一的学习研讨会,及时学习、重点领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定期开设达标考试,检验学习成果。法官自身要努力培养学习积极性、自觉性,将专研业务、提高技能做为日常工作生活的重心,使自己真正做到司法公平、司法正义。

2.多措并举,杜绝司法腐败。第一,狠抓廉政教育。廉政思想的培育本就是一个不间断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想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就必须长期巩固对法官的廉政思想教育,使之树立牢固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不动摇,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同一切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做斗争,维护司法公信力。第二,健全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就要把司法不正之风扼杀在摇篮之中。加强对法官,特别是重要业务部门法官及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是对上班八小时之外时间的监督尤为重要。接受社会监督,开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让群众雪亮的眼睛为廉政司法保驾护航。不定期进行案件抽查、案件回访,使全院沉浸在廉政工作的氛围之中,给自律性差、控制力弱的法官打好预防针。第三,落实严肃查办。一旦发现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造成裁判不公、冤假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追究,该辞退的予以辞退,该取消评先的予以取消,该扣发奖级的予以扣发,坚决做到严办理、肃风气。

3.落实程序公正,提高司法效益。程序公正是案件实质公正的基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此,法官一定要对案件、对案件当事人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均能经得起程序公正的检验。在立案阶段,笔者认为将案件的程序性事务如诉讼流程释明等工作交由立案庭行使,从而将审判实体与诉讼程序相分离,不给具体办案法官过早评判案件,出现裁判不公等类似情况出现的机会,同时也使老百姓详细了解诉讼模式及诉讼注意事项,便于老百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我国的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特定诉讼权利,而办案法官要做的就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对当事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或意愿悉心倾听、耐心解答、化解纠纷。在裁判阶段,裁判文书要正确引用法律及法条,明之以法、寓教于判。文书要具备说理性,使老百姓能读懂、读通裁判结果,法官要积极履行判后释明权,针对老百姓的提问要耐心细致的解答,做好判后疏导工作。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积极化解双方矛盾,讲法律,重民情,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使当事人自觉主动配合执法。不可否认,当法官心系于民、司法为民时,法官与群众也就一家亲了,矛盾化解了、纠纷没有了、群众满意了、司法公信力也就提升了。

(二)司法环境建设

1.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攻克法律意识淡薄的难关,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加强普法教育。各地政法委应不定期组织公、检、法、司联合政府、人大、纪委等相关涉法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司法清理活动,使老百姓作为主人翁地位参与司法活动,提升百姓对司法的信任感,培养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学习积极性,重树司法权威。其次,强化法律宣传。法律宣传深入人心,老百姓的诉讼意识与权力意识也将在潜移默化中被唤醒,当全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司法利用率也就提高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也就提升了。如我院的具体做法大致有在诉讼活动的每一阶段,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积极邀请普通群众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参观法官工作模式、观看法院、法官自身建设宣传片;普法册、普法宣传片、法务室、说理室、法官定点联众、联合大众媒体宣传法院、法官形象等做法使司法走近群众,让群众接受司法。最后,坚持不懈莫动摇。法院和法官要清醒的意识到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意识的增强都是一个长期的、打持久战的过程,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老百姓迷信权利、忽视权利、轻诉厌诉、误解司法的心态,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纠正的,尊重法律、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坚持不懈的开展全面法律意识建设活动才能得以实现。

2.落实司法改革,坚持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是关键。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是关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独立,不受外界因素、外部权利干扰才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保证。严格按照十六大报告,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办案法官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具体实践中,司法带有的行政化、地方化、功利化色彩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混淆,扼杀了司法原本的独立品格,也使法院、法官丧失了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信服的司法权威和正义之感。因此必须革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倾向,还原司法独立本色。在具体做法上,笔者认为除了高标准要求办案法官做到程序公正外,强化审判独立与改革司法体制才是王道。通过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司法制度,以司法体制独立制,司法财政单位单立制为原则,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模式、财政体制等方面进行完善革新,保证法院客观、中立地位,保证法官独立、中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改革现行法官制度,从法官录用、任职、调任、惩戒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保证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高度纯洁性。

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起步较晚,对司法公信力的调查研究也相对粗浅落后,但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是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不懈去奋斗的事业。相信通过所有法律人与社会公众的共同维护与努力探求,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难题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我们所攻破。(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基层法院现状 ;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基层法院现状 ;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基层法院现状 ;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如何破解基层法院法官的发展瓶颈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法院系统专业人才流转机制基层法院现状 ,促进审判人员流动;

二是疏通审判人员晋升渠道,即使在基层也有晋升空间;

三是看司法制度改革改到什么程度基层法院现状 了。。。

BTW 基层工作不好做 尤其是司法系统的 讲情讲理讲法是容易让人抑郁的过程 调节好心态吧

浅议新时期下如何提高基层法院政工干部工作能力

随着社会基层法院现状 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基层法院现状 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渗透,导致社会大众的意识形态越来越复杂化。同样,在基层法院队伍中,思想状况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因而,在充分认识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也要更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下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新问题,进而正确分析目前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提出改进措施,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切实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于提高基层法院队伍素质,维护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法院政工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院政治工作如何更好的为业务工作服务的问题。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法院机关全面履行法律审判职能的重要保障,更是新形势下法院队伍保持旺盛活力的生命线。如何使法院工作紧跟新形势,理清新思路,实施新举措,拓展新业绩,切实为法院业务工作服好务是摆在当前法院政治工作面前一个重要课题。当前基层法院机关普遍存在重业务,轻思想政治教育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政治工作的条条款款太多,反而让业务工作束手束脚。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对法院政治工作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也跟我们当前法院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法院政治工作者个人意识不到位有关。理清法院政治工作与法院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成了当前法院政治工作如何更好的位业务工作服务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薄弱。编制不明确,人员不确定,职级不落实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导致了基层法院政工干部队伍薄弱;政工工作繁杂琐碎,头绪多,许多人乐意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而不安心在政工部门工作;基层法院的政工部门配备人员少,政工干部只忙于办理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很难集中精力思考、探讨、调查研究队伍的思想状况,甚至有时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也作为一般事务性工作应付了事。 二、当前基层法院在加强队伍建设上所面临困难与问题 (一)基层法院院在队伍年龄结构上青黄不接的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目前,我院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上青黄不接的问题,年龄出现断层,业务力量不足。虽然近几年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机关编制不足的问题,法院机关每年也通过公开招录、选调的形式来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但是,法院机关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大部分人员都集中在40岁以上,新招录的人员很多,但是在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上跟当前法院工作的需要好有很大的差距,但恰恰这部分人承担着实际工作中的绝大部分工作任务。 (二)当前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骨干力量的大量流失。我国法院机关人员的现状是法律专业程度较为薄弱,因为种种历史原因,很多法院干警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多数是从公安队伍、军队转业或者其他单位充实到法院队伍当中。绝大部分法院干警都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都是通过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的一套工作方法和经验。目前随着我国干部交流的力度加大,干部的流通渠道增多,很多能力较强,业务精通的骨干力量通过各种渠道交流到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工作,造成人才的大量流失,其中主要表现在审判和文字工作人员。 (三)法官队伍知识老化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当前我国处在一个敌我矛盾的复杂期,内部矛盾的尖锐期和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发期,法院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当中承担着较重的任务,繁重的工作任务让干警无暇分身,而每年针对法官队伍的各类业务培训又相对较少,参训的名额也相对较少。这就造成法官队伍的知识更新速度远远赶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法官队伍知识老化的问题相当严重。 (四)新招录的年轻干警扎根基层的归宿感问题需要解决。基层法院干警在政治和经济待遇上相对较低,工作条件艰苦,法院机关在人事、经费等受制于地方,未建立与《法官法》配套的法官分类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不全、领导班子配备不到位、干部职级未解决、法院津贴未发放等问题。新招录的年轻干警因为在发展空间和经济待遇上的多种考虑,普遍存在扎根基层归宿感不强的问题,很多年轻干警都是将基层作为向更好的发展方向的跳板,不能安心扎根基层,这就必然会影响到法院队伍的良性发展,必然会导致基层法院院人员不稳定,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的现实问题。 三、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政工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工干部的工作水平。新时期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对象和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思想政治工作将不再是传统的经验管理,而必须是日益规范和科学,这无疑对政工干部在思想观念、政策水平、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要明确基层法院政工干部队伍的编制、级别、待遇等,建立政工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真正体现政工干部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的新举措,使政工干部能专心于本职工作;二要加大对政工干部的培养,要求他们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服务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廉洁意识;三要加紧对他们的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拓宽知识面,调整知识结构,培养他们科学分析形势的能力、运用科学手段获取信息的能力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正确处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院业务工作的关系。 一是在法院工作中要注重四个结合。第一,要注重业务上的结合。正确处理思想政治与业务的关系,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实到法院业务工作的始终。第二,要注重目标上的结合。将思想政治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目标有机的结合起来,纳入全院工作总目标进行考核,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始终围绕着业务工作这个服务中心开展。第三,要注重任务上的结合。即通过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业务工作目标提供有机保证,不可顾此失彼,失之偏颇,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重要性。第四,要注重教育与严格上结合。在新形势下,光靠搞教育这一手是不够的,必须同科学、规范、严格的管理密切结合,把其柔性导向融于制度、纪律、法制的硬性规定之中,对于要倡导和坚持的,要从法规和制度上予以支持和保证,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很好结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抓好"一岗双责"、"内部督查"、"动态考核"等制度的落实,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增加年度考核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分量和内容;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多角度、多侧面开展工作,真正把干警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 二是要克服重业务,轻思想政治的不良倾向。法院政治工作首先要摆正与法院业务工作二者的关系,树立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统一的观念,要重视研究现时业务工作的重点、难点及表现出来的思想政治问题,在布置业务工作任务时要结合思想动态,分析形势,讲清意义,统一思想。实施任务中,要发动各方力量,充分调动积极性、创造性,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任务的完成,要切实做到布置业务工作中时,同步研究布置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措施,在检查落实业务工作中,同步检查落实思想工作的措施、实际效果,从而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法官队伍建设。 提高认识与解决问题相结合,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原则。为此,法院政治工作一定要善于从利益动因上分析干警的思想变化,密切关注干警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尽力解决干警的实际问题,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条件。 一是要密切关注干警的思想动态和行动,有的放矢,使谈话达到发现、教育、预警和提高的目的。特别是干警因职务变动、工作奖惩、恋爱婚姻、经济困难、配偶子女就业上学、家庭纠纷等情况而产生的思想变化和情绪波动,要及时与其联系沟通,谈心疏导,帮助其解开思想疙瘩,消除思想障碍,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法官队伍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基层院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以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契机,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加强调研。以学习活动为载体,狠抓队伍政治、业务“两大素质”提高。始终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对干警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切实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能培养,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坚持和完善学习制度,实行每周定期学习,广泛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尽可能多的组织法院干警积极参加上级法院院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和技能竞赛,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切实解决法院队伍知识老化和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的实际问题。三是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建立起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生机与自学成才的干部任用、选拔机制。营造一个尊重知识、爱惜人才、注重实绩、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与进步的环境和氛围。始终把品行优良、思想先进、作风正派作为选人用人的第一要素。特别是要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年轻干警倾斜,择优选拔一批年轻有为的中层干部,充实一线队伍,在广大干警特别是青年干部中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四是积极争取地方在财力编制和职级问题上的倾斜。基层法院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的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通过多种形式争取地方在经费保障、人员编制和干部职级上的支持和倾斜,自觉将法院工作立足于本地工作大局中,在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意将法院工作与本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让法院机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得以切实解决。(四)培育“法院精神”和“法院文化”,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精神和文化土壤,促进法院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建立图书室、娱乐室、健身房等文体设施,开展读书活动,美化院容院貌,为法院文化的形成和成长提供有效载体和形式。 二是开展争先创优等专项活动,大力弘扬团结、开拓、奉献的精神,整顿检容检貌,严肃执法风纪,转变工作作风,提倡文明之风,培育有自身特色的“法院精神”。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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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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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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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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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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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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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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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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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6

法院工伤起诉多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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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非案件需要,法院是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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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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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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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11 16:56

老人无能力赔偿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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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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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1:13

基层法院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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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的责任无法划分,元甲为伤者争取到对方全责👍👍👍 这就是专业的力量!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7 12:00

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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