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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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 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主张基层法院国家赔偿是否向上一级中级法院提出?

不是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的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如果基层法院单独做赔偿义务机关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的,直接找基层法院提国家赔偿申请就行了,他们不赔或者数额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你不满意,再向上一级法院提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 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自赔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 国家赔偿 案件自赔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 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 代理 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 证据 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及理由; (三)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赔偿金 的,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 身份证 明; (二)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支付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讫凭证。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申请支付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申请支付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支付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支付材料虚假、无效,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支付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需要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法院作为办案机关,有时候会存在错误审理的情况,这样给当事人造成侵权。针对自赔案件的审理,最高法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审理自赔案件中的注意事项。主要规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情形、审查方式及自赔案件的协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大家可以发现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并不是所有公民自身认为的 国家赔偿 都可以成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在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 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法院不会立案,所以要申请国家赔偿的人要理解清楚相关规定,让来告诉大家 国家赔偿标准 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 证据 ;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赔偿 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不管是人身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到法院立案的时候国家会根据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就会立案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了。

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其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有哪些

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 的程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也适用这条规定,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与其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他司法机关赔偿的要求一样,没有差别。人民法院和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这个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要说明的是,这一决是人民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这条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避开基层法院有国家赔偿案件吗 了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时的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一决直接进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中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简称为二决,以与 赔偿法 院一决衔接和对应。把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称为二决,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才有的,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时则不能作这样的简称。 国家赔偿,有关的财政部门会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程序操作还是需要有关人员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对于实际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的生活还是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自己应该积极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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