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占体表面积≥90%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三、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四、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五、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法医伤残鉴定标准道路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法医 伤残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 伤残 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查成交价 | 车型详解 )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 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 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2019
轻伤伤残司法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的公告》附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法医轻重伤鉴定标准法医轻重伤鉴定标准
法医轻重伤鉴定标准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轻伤一般都是不太严重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的,而且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下面看法医轻重伤鉴定标准。
法医轻重伤鉴定标准1
一、申请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二、法医轻伤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轻伤是界于重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一种伤害程度。因此,认定轻伤,一方面可以根据规定直接加以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排除重伤或者轻微伤的角度来认定。
2、认定是否轻伤,应当以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具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鉴定是否轻伤,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有多种损伤的,只要有一处损伤达轻伤标准的,即可认定为轻伤;多处损伤均未达轻伤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如有三种(类)以上损伤均接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轻伤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第三条第二款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三、做法医鉴定几天出结果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法医轻重伤鉴定标准2
一、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定罪标准:
如果故意伤害人至轻伤则涉嫌刑事犯罪,具体量刑范围则根据最终验伤结果界定,而故意伤害人至轻微伤,则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于故意伤人者7~15天的行政拘留
轻伤与轻微伤在法律上的区别:
轻伤与轻微伤在法律上会发生性质的变化,如果对方造成你轻伤,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轻微伤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罚款等,你们可以在赔偿是调解,但法律程序还是要进行的。
二、轻伤法医鉴定的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三、轻伤鉴定多长时间能出结果
如果是刑事案件,鉴定结果3天就可以出来;如果是民事案件,160天内出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轻伤鉴定有如下时间规定:
(1)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受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针对轻伤,嫌疑人应接受的处罚:
1、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针对损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4、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如果可以评残的话,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赔偿数额,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一般是医药费用的5--8倍。
5、作为自诉案件,可以调解,针对刑事部分也可以撤回自诉。
法医轻重伤鉴定标准3
一、什么是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根据损伤的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定性。
二、轻微伤鉴定流程有哪些?
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
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鉴定(案件疑难需会诊提交专家讨论)→制作和发放鉴定书。
3、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4、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5、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6、鉴定文书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轻微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法医鉴定伤势有哪几个级别?急急急!!!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的损伤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法医鉴定肢体伤残程度鉴定 :
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损伤程度等级: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
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