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本方开车人(以下简称“驾车人”)有责任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的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可以要求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由于驾车人是主观好意、免费允许搭车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所以适当酌减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伤者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开车一方不以盈利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他人免费搭乘车辆或者邀请顺路搭车,是符合社会道德、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但是高速运行中的车辆,对驾车人、本车乘客以及车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车辆的驾驶人要有必要技能、获得驾驶证照。更重要的是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驾驶人的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都直接影响车辆能否安全运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规定,车辆驾驶人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对肇事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故意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就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不能以免费乘车为由、无视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免费搭车、搭乘顺风车等类似行为,驾驶人没有谋利动机,是一种无偿、互相帮助的善意行为,所以在确定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时,驾驶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当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驾驶人还可以要求进一步减轻自身责任程度、由伤者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搭乘的过错行为,比如明知是不适合乘坐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合格驾驶资格,明知有危险、依然要求乘坐等类似行为。
免费搭同事顺风车回家遇车祸受重伤,本案中驾驶员是否有重大过失?搭顺风车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的大多是同事、邻居、朋友等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而且会免费搭乘。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应考虑哪些因素?责任应由谁来负?损失由谁赔偿呢?
首先,应明确搭顺风车行为的性质。顺风车行为就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二是车辆驾驶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看驾驶人是否有过错构成了侵权。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作为车辆驾驶员都有义务保证同乘者的人身安全,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不能因为同乘者是免费搭乘车辆就降低驾驶员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人身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1、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2、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再次,不能让好人没好报。“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让人无偿乘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是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善意行为,应当为我国的法律所倡导和保护。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减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常说的“好心没好报”,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
所以,在处理搭顺风车 “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纠纷时,一般应在肯定驾驶人乐于助人的初衷的前提下,结合驾驶人和乘车人有无过错,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和公平的原则权衡把握进行对待,让伤者得以救助,让社会正气得到弘扬。
无偿搭车出事故怎么赔偿?其实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无偿搭乘理论上形象地称为“好意同乘”,即好意让他人同乘之意。学理上认为,既然是好意允许他人搭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自应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其原理已如前述。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我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 的最后一条,表明立法采用的是侵权法说,在侵权法上已经将其类型化为一个交通事故责任独立的类型。从调整政策分析,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采用仅调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赔偿关系以及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因此就无需也不可能再用合同、无人管理、好意施惠加以本质性解释并予以调整。这实际就是好意同乘说。也有学者认为,无偿搭乘发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享有请求选择权。这种认识也不符合实际,因为在法律上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侵权责任编,就是不允许选择,仅适用侵权责任,况且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又有责任保险的保障,对搭乘者获得赔偿是最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