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死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 工伤 农民工工伤死亡 的 农民工 农民工工伤死亡 ,享受以下 工伤保险 待遇: 1、 工伤医疗待遇 ; 2、 伤残 待遇; 3、工伤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4、工亡待遇。 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民工工伤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农民工工伤死亡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多少农民工因工死亡赔偿多少农民工工伤死亡 ,农民工因工死亡农民工工伤死亡 ,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农民工工伤死亡 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农民工工伤死亡 :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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