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由于经济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的高速发展以及物流行业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的迅速扩张,私家车的购置数量不断增长,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机动车司机疲劳驾驶、饮酒或醉酒驾驶、超载、超速、无证以及行人或非机动车横冲马路等各种违章因素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由于驾驶机动车是人们日常出行最为快捷、使用最为频繁的出行方式,所以,数量急速增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限牌、限号等措施也并不能减少机动车的添置量,机动车交通事故仍居高不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都占据着较高的比重。为了便于各位同行代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笔者根据自身执业经验,总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23则裁判要点,以期能够给各位同行在代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定的启发。
裁判要点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各高速公路警察大队负责处理,当事人对高速公路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向高速公路警察支队提起复核。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警察大队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事故发生地高速路段所在行政区划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2: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结论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当事人可以在交警放行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裁定将所涉机动车辆就地扣押,并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负责保管,在扣押期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
裁判要点3:
厂区、矿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专用通道、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房之间的通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内的通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相应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案由仍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要点4:
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该挂靠单位是否收取了管理费或赚取了一定的收益而区别对待。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一般应判定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一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5: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出租人对所涉事故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支配权,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机动车在修理、委托保管、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6:
机动车所有人或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的,承租人驾驶租赁的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租赁公司从中赚取了收益,一般应当判定由机动车所有人或汽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7:
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驾驶人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占有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占有人和擅自驾驶人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8:
有偿搭乘他人驾驶机动车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当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无偿搭乘他人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区分机动车是否有运营资质:针对无偿搭乘非客运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肇事对方无赔偿责任或无赔偿能力的,机动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针对经营运人或其工作人员同意无偿搭乘客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9: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若相关票据缺乏关联性或缺失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比如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酌情裁决。对于当事人不当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人民法院在裁决时不应判赔。
裁判要点10: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现场认定结论,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应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在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责任重新认定。
裁判要点11:
当事人未主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入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以依职权追加其参与诉讼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但当事人未主张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其参与诉讼。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未起诉或未追加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再追加,也不以此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在保险公司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应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而后由其加行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裁判要点12:
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辆肇事机动车及多个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仅起诉其中某一辆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必须追加其他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裁判要点13:
同一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且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保险公司保险金限额时,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在程序上,法院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受害人尽快起诉,分别立案,统一协调、分配各案中的交强险赔偿数额。如果其他受害人提起诉讼的,可一并审理。在实体处理上,应当在查清各受害人的损失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对于人民法院无法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履行通知义务后仍未按时提起诉讼或的受害人,可不考虑预留交强险份额。
裁判要点14:
如果交强险赔偿多于受害人损失,在保险公司之间平均分担各受害人损失。如果交强险赔偿少于受害人损失,在多个受害人之间按比例分配交强险赔偿。
裁判要点15: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进行定责且并无其他监控录像或辅助材料,导致人民法院也无法定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按照该下列原则处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推定事故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同等,负担同等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一般适宜控制在50%至70%的范围内。
裁判要点16:
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肇事后弃车逃逸的,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免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仍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无名氏的身份情况及其将车辆出借给无名氏不存在过错,故,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17: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多是从严把握,替代性交通工具具体指同型号车辆的租赁费用还是普通交通工具(如公交车)的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需要出行的情况进行判断,通常以实际支出且必要的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对于有特殊需要且能证明合理性的,可以租车作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但费用不超过同型号车辆的租赁费用。
裁判要点18: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发生贬值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裁判要点19:
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但该损失与车辆贬损费、鉴定费类似,不属于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
裁判要点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机动车责任主体,一般根据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定。注册登记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人及运行利益归属人为原则确定责任主体。事实车主身份的确定,应结合相关合同以及购车款支付、车辆交付、投保人变更、保险购买人、保费缴纳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
裁判要点21:
试驾人驾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损的,由车辆销售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由试驾人及销售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销售人以试驾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22: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仅限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虽在道路上发生,但不是机动车辆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按照一般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裁判要点23: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危险自负行为,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但受害人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未采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适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急重庆交通事故责任,主次责任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的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的规定是70%,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责任应赔偿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内容有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内容有什么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为正确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合审判实践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 妨碍通行 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 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 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 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 诉讼 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 死亡赔偿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 医疗费 、 丧葬费 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 证据 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综上所述,就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所有内容,大家在受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以此为标准,对自己责任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如果有不服的地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另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大,所以大家出行还是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解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以上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方式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可以单独适用重庆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也可以合并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