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农民工死亡赔偿标准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更多关于农民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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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的逐步建立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目前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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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非工伤猝死的赔偿标准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员工猝死是 突发疾病死亡 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不符合工伤规定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不能 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的月平均工资 X两个月 (2)直系亲属救济费: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 X 6-12个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 非因工负伤 死亡时湖南农民工非工伤死亡赔偿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