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是96119。这个电话号码去年开始全国统一的。不论是移动、联动、小灵通还是固定电话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均应能通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24小时有人接听。该电话一般与119电话在一起。
法律分析
消防部门表示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公民如发现身边或公共场所存在消防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电话“96119”,消防部门接受并查处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 公民发现的火灾隐患或任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可以拨打该热线电话。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电话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电话96119
隐患投诉内容
0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的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
0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0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0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0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0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0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0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0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10、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方式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01、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02、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03、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
(一)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曲艺厅、歌舞厅(场)、卡拉O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
(三)火锅店、咖啡馆、酒巴、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馆(楼、坊)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
(四)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
(六)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
(七)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
(八)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
(九)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十)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五条 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第七条 公共场所须达到下列安全要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水上活动场所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五)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第八条 申请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所列公共场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治安管理许可证》。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经批准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治安管理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第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其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经批准举办该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三)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四)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
(二)公共服务场所: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
(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场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五)在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建设、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公共场所除应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水上活动场所除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第八条 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公共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15日前,持书面申请、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其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三)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四)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
(二)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进行其他色情活动;
(三)买卖、存放、转移、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安全隐患投诉哪个部门房屋有安全隐患需要向哪个部门投诉需要根据房屋的产权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了确定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举报 ,房屋属于国有和集体的,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并且有政府出面负责整改处理。
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是商品房的,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属于个人自建的,可以找到建设方的上级单位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投诉。属于个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政府的安监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