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如下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1、 四肢瘫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下肢截瘫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具体可依据下文标准进行对照。
【法律依据】:《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法律依据】》: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5.5.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1、视力残疾分级标准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盲:一级,无光感~<0.02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
2、听力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
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
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
3、言语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
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
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
4、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5、智力残疾分级标准:
极重度:≤25,<20;
重度:≥116分,26~39,20~34;
中度:106~115分,40~54,35~49;
轻度:96~105分,55~75,50~69。
扩展资料:
残疾人福利
是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我实现的权利;
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大,所以我将其罗列如下,以供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你参考:
中国现有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是怎样的?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停发伤残津贴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1.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3.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拓展资料:
残疾证有什么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残疾证能补贴多少钱:
按国家现行的残疾人政策,残疾人有两项经济补贴,由于各省的经济情况的不同,所实施的标准也不同,但大体差不多。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有护理补贴。在低保问题上,国家实行应保尽保的政策。凡是没有劳动能力、又无一技之长、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经济平均收入的残疾人,都可以申请低保,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上门核实给予解决。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地民政部门对无生活来源和身有残疾的公民是有一定帮助办法和优待政策,也有一定限度的资金支付;具体各地不一样,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视力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要注意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的是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的评定标准是指双眼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若双眼的视力不同,则是以视力比较好的一只眼睛为准。视力残疾分为以下4级:视力残疾1级是指视力无光感,或在0.02以内,以及视野半径小于5度;视力残疾2级是指视力0.02-0.05,或者视野半径小于10度,1级、2级又属于盲。视力残疾3级指0.02-0.1;视力残疾4级是指0.1-0.4,3级、4级又称为低视力。注意: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