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抚恤金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的分配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发放。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法律规定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抚恤金分配法律规定一、抚恤金如何分配
1、抚恤金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的分配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2、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抚恤金是对伤残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扶和精神抚慰,这笔款项是不能进行继承的。
3、如果得到抚恤金的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死亡的,那是才转化为遗产,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抚恤金发放标准
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给抚恤金的标准如下: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为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另加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为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政府继续透过现有渠道,满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规定;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支付死亡养恤金的标准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养恤金办法的规定执行;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职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4、除上述情况外,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养恤金支付标准应从2004年10月1日调整为:4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体恤待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和病退人员生活费,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的补差资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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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为:
配偶每月40%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如上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处理。
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的分配法律规定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
1、抚恤金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也是国家对特殊人员抚慰的经济补偿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
2、一次性抚恤金的其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有三种分配方式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1、在死者直系亲属中完全平均分配;2、抚恤金只发给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 的没有经济来源的直系亲属,其他人无权享有;3、是在死者直系亲属之间平均分配,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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