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估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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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付公估费是什么意思

交强险赔付公估费解释如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估费能否进行追偿存在不同交通事故公估 的做法。

1、什么是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交通事故公估 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交通事故公估 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公估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交通事故公估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什么是公估费?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交通事故后我通过评估公司评估出车辆损失3万元,但保险公司只定损车辆损失2.5万

交通事故公估 你交通事故公估 的问题从两个角度分析交通事故公估 ,回答交通事故公估 你交通事故公估 ,你自己确定如何处理吧。一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理赔是按照维修为主的原则确定损失,如果你对定损金额觉得不合理,可以要求通过公估机构对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二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贬值损失,这是保险条款不予赔偿的部分,但实际存在,这项损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补偿,你可以根据公估机构确定的损失情况,结合事故的责任比例,向致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机动车的贬值损失。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谁知道交通事故的车损评估费怎么收取啊???

1、如果是保险公司评估交通事故公估 ,是不收费交通事故公估 的。

2、如果是您自己找评估公司收费交通事故公估 ,一般起步在500元以上,每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有比例收费。

2、事故车怎样评估交通事故公估 ?收费标准是什么?

事故车就是非自然损耗造成车辆伤损,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下降的事故为事故车。更多地了解可以去这个去网站看看,这是个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有很多相关产品和资料介绍。

3、派出所评估事故车辆修理费用收费吗

派出所不是评估机构,派出所无权评估。

评估事故车损失价值、修理费等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去评估。

鉴定是要收费的。

4、车辆事故鉴定费用多少

不要钱,一般是由保险公司的主管理赔的理赔员来坚定车子的受损情况,根据受损情况和修理厂做出修理价格

5、事故车辆评估费用谁出

一般来我们晶实诚信做鉴定都是谁提出来的要做鉴定,谁先出事故车辆评估费。如果到打官司,谁输谁就付这部分费用了。

6、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各个省的收费都有所不同的。

这是湖北的•给你参考参考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1]2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8)847号)和《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有关规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业务,为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暂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各地价格鉴证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时,可按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评估鉴定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二)评估鉴定价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评估鉴定价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评估鉴定价值60000元以上的:2%。

按评估鉴定价值分档累进办法计收费用。每辆车损价格鉴定收费起点为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待国家计委对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作出统一规定时,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规定另行通知执行。

三、以上暂行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7、事故车辆鉴定费谁出

1、有关,“车辆技术鉴定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鉴定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2、有关“车辆保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扣车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不需要车主承担此部分费用。

3、有关扣车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交通事故在发生后,当事人通常都会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鉴定,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以及扣车时间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蒙蔽,尽量减少“冤枉钱”的出现。

相关法规

第一、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此可知,诉讼费用并不包括鉴定费用,也就是说鉴定费不应直接依据该《办法》判决鉴定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条款并没有实际说明鉴定费最终应由谁来承担。但如果由申请人承担,则有显失公平的嫌疑。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双方对相关问题有争议,才导致进入诉讼程序,产生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交通事故公估 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鉴定费用应作为债务人违约所带来的一种损害来对待,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才能以判决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直接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来判决。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鉴定吗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事故车在需要鉴定的时候,一般就是通过法律在划分责任了,所以这时候的鉴定费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出或者是相关的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8、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汽车需拆检评估,需物价局评估,费用应谁出

谁主来张的就谁出,该费用损失可以自要求被告赔偿。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9、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费的计算:

1、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是刚出场的全新车辆、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以及损坏严重的车辆。

2、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

10、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1、有关,“车辆技术鉴定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鉴定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2、有关“车辆保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扣车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不需要车主承担此部分费用。

3、有关扣车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交通事故在发生后,当事人通常都会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鉴定,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以及扣车时间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蒙蔽,尽量减少“冤枉钱”的出现。

相关法规

第一、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此可知,诉讼费用并不包括鉴定费用,也就是说鉴定费不应直接依据该《办法》判决鉴定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条款并没有实际说明鉴定费最终应由谁来承担。但如果由申请人承担,则有显失公平的嫌疑。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双方对相关问题有争议,才导致进入诉讼程序,产生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鉴定费用应作为债务人违约所带来的一种损害来对待,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才能以判决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直接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来判决。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鉴定吗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事故车在需要鉴定的时候,一般就是通过法律在划分责任了,所以这时候的鉴定费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出或者是相关的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中全责发无保险,委托公估公司定损,4S店签字了,但车主没有签字,这样有效吗

可以申请代位赔偿交通事故公估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交通事故公估 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是可以向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具体申请的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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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交通事故公估 了交通事故除交通事故公估 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交通事故公估 ,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公估 我就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具体理赔流程及时效给大家做个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1、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2、商业保险

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1)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2)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3)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

(1)向保险公司报案。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方不仅要向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有问题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自己委托相关机构对损失作出估价。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损失估计达成一致,就进行下一步流程。

(4)提交索赔材料。权利虽然被赋予了,但是如果自己不懂得主张的话,那权利很可能就是白费的。所以,当确定了损失以后,被保险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通常,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要提交如保险单、索赔申请等与该起事故有关的单证材料,方便保险公司核实。

(5)赔款的计算和审核。保险公司审核了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材料以后,如果真实可靠,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确定具体的赔偿款数额。

(6)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作出了赔偿决定后,就可以通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7)协助追偿。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效

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项财产权利,为促使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保险人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充分发挥保险对经济生活的保障作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时效期间不行使这项权利,则该权利消灭。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分为两种:

1.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2.属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哪些资料

一般保险理赔需要以下材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受益人需要于申请书签名);

3.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证明(包括出院小结和所有费用单据);

5.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相关问题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后保险公司多长时间之内要赔偿完交通事故公估 ?

【答】 保险公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最长30日内作出定损报告。

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进行提出索赔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补交一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该及时的一次性通知到对方。

如果材料齐全以后,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的作出核定,对于情形复杂的状况,也应当在30天以内作出核定,并且需要将核定的书面结果通知对方。

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以后的10天内完成支付赔款。

交通事故后,可以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吗?

【答】 交通事故后,可以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但需要投标人的同意。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项目有哪些?

【答】 关于理赔项目如下:

(1)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

(2)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理赔;

(3)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等项目都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交通事故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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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个人支付部分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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