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脸部抓伤鉴定伤情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的标准为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或者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的为轻伤。造成轻伤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对于不赔偿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受伤面部伤残鉴定有什么标准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按照受伤者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的伤残程度、脸部受伤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的形态以及受伤者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分为十级。面部一级伤残最重、十级最轻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表现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重度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面部瘢痕畸形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色素显著异常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累计达面部面积定残的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
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6 六级
5.6.2 头面部损伤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5.7 七级
5.7.2 头面部损伤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5.8 八级
5.8.2 头面部损伤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脸部划伤伤残鉴定标准重伤一级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等。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等。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你说得太笼统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建议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你详细描述你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的损伤,并且上传照片及医院的病历,以便给你准确的答复。
面部损伤,工伤及他人人为所造成的损伤,均使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条文如下: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涉及面部伤残的:
二级伤残: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面部抓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六级伤残: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十级伤残: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建议:去司法鉴定机构评残,一般做伤残等级鉴定至少需要以下材料: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2.所有的X片子,3.交通事故认定书,4.出、入院小结,5.被鉴定人身份证,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去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