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争议与演变
## 一、责任认定性质存在争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的"责任"一词容易让人误解。这份文件由行政机关制作,针对特定事件和当事人。它会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这些特点导致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它的法律性质看法不同。
有人认为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些人认为它属于鉴定结论或书证,不能直接起诉。全国最高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公安部支持后一种观点。这种理论分歧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
## 二、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判决
1992年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单独提起诉讼。这个文件在很长时间里指导着各地法院的审判工作。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罗某案例改变了局面。
泸州中院在这个案件中受理了针对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并最终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认定结论。这个案例公布后,多地法院开始效仿。这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 三、法律条文修改引发新变化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带来重要改变。新法将文件名称从"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删除了"责任"二字。这个改动体现了立法理念的转变,弱化了行政处理色彩,更强调民事侵权责任认定。
新法还取消了"道路"限制。过去公安机关只处理道路范围内的事故,现在对非道路事故也要进行认定。法律明确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证据,需要载明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划分。
## 四、事故认定的证据属性分析
作为处理事故的核心证据,认定书在多个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行政机关依据它作出行政处罚,检察院用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院参考它进行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裁定。从证据类型看,它属于公文书证。
公文书证由行政机关制作,具有较高证明力。但法院仍需审查其真实性。如果发现认定结论明显错误,可以不采信。这种制度设计平衡了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
## 五、排除行政诉讼的法理依据
将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会引发程序冲突。同一份认定书可能在行政、民事、刑事三个诉讼中都需要审查。如果允许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不同程序可能得出矛盾结论。
假设行政判决撤销认定书,公安机关需要重新认定。当事人可能对新认定再次起诉,形成连环诉讼。这会大幅增加诉讼成本,延长纠纷解决时间,违背司法为民原则。
事故认定本质是专业技术判断,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它更像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复核程序纠错,不需要启动行政诉讼。这种制度安排既保障当事人权利,又维护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