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别人合伙购买车辆有哪些纠纷呢_合伙买车有风险吗
车辆共有权纠纷案件全解析
一、购车合同引发的合伙纠纷
2025年8月,刘某成与张某峰共同与富达运输公司签订分期购车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陕汽奥龙货车,车辆登记信息包含车牌号豫PB88*5及后挂PH9*15。双方约定在分期付款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所有。
刘某成支付了首付款122576元,该款项通过运输公司转交至创兴公司。双方还共同承担了续保押金、车辆入户及保险等费用。车辆购入后,两人在上海开展联合运输业务。2025年农历7月,因经营矛盾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双方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在村调解人李某亮、李某明见证下,双方对车辆总投入进行核算。经确认总支出189700元,其中张某峰出资6万元,刘某成出资129700元。双方同意将车辆作价23万元,但未能就分割方案达成共识。张某峰于2025年8月将车辆停放在上海停车场,导致纠纷升级。
法院调取的关键证据包括:1.分期付款记录显示刘某成在2025-2025年期间完成五次还款;2.2025年10月前所有分期款项结清证明;3.运输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文件。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按份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按出资比例划分权益。
三、上诉方的主要争议点
张某峰对一审判决提出三点异议:1.主张车辆系其个人贷款购买并提供贷款合同;2.质疑23万元估价依据及68%分配比例;3.认为案件应属合伙纠纷不适用《民法典》。其核心诉求是推翻原判,主张车辆完全归其所有。
法院审查发现,张某峰提供的贷款合同缺乏具体金额,且无法出示关键借款凭证。运输公司明确证实首付款由刘某成支付,结合完税证明等文件,确认双方共同出资事实。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为共有财产分割可直接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
四、二审补充证据与证人证词
在二审程序中,关键证人李某亮出庭作证。其证词详细陈述了调解过程中的具体细节:1.双方当面确认总投入金额;2.对车辆现值的共同认定过程;3.未能达成协议的核心矛盾点。该证言与其他书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重点核查了三个时间节点:1.2025年8月车辆停运时贷款余额;2.2025年10月贷款结清时双方出资比例;3.2025年11月起张某峰单独运营的收益情况。新证据进一步确认刘某成在购车及还款过程中的实际出资情况。
五、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核心依据包括:1.车辆登记名义不改变实际共有关系;2.出资凭证形成的完整证据链;3.双方对车辆估价的共同确认。根据《民法典》第308条,未约定共有形式的按出资比例认定权益。
判决执行方案明确:1.张某峰需在十日内支付刘某成11.5万元;2.争议车辆归张某峰所有;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张某峰承担。判决书特别注明逾期履行将产生双倍利息。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1.车辆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属的区分原则;2.民间合伙关系中出资证明的重要性;3.司法实践中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方法。对于类似合伙购车纠纷,本案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出资凭证保存、书面协议订立、退出机制约定等关键环节都需特别注意。普通民众在进行大额资产共同投资时,应当注重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