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又起诉的应该支持吗_交通队调解结案后还能起诉
#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后伤情加重能否再次索赔
## 一、事故经过与赔偿协议
2025年1月4日下午,周某驾驶摩托车与郑某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两人受伤,两辆摩托车受损。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13469元。交警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
双方在交警调解下签订赔偿协议。周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郑某1万元赔偿金。协议签订后,郑某发现伤情恶化,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追加赔偿至3万元。
## 二、法院审理中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有效,应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主张根据新伤情追加赔偿。
支持驳回起诉的理由是:调解协议经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情形。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了断",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张追加赔偿的理由是:伤残鉴定带来新证据。九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标准远高于原协议金额,原协议已明显不公平。
## 三、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这意味着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同于法院判决。
协议签订时存在两个关键前提:郑某未进行伤残鉴定,双方对伤情严重性预估不足。这种情况导致协议基础事实发生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
## 四、显失公平的法律认定标准
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需考虑三个要素:签订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结果是否明显失衡,受损方是否丧失议价能力。本案中郑某签订协议时未做伤残鉴定,属于重大事实遗漏。
赔偿金额差异达到3倍,远超合理浮动范围。原协议1万元赔偿仅覆盖医疗费,未包含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法定项目。这种差异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 五、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追加赔偿。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伤情变化属于新情况,赔偿差额达法定标准,协议签订存在认知偏差。
判决突破调解协议的依据是《民法典》第533条。该条款规定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当事人可请求变更。郑某的九级伤残构成"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法院重新核算赔偿项目:医疗费13469元、伤残赔偿金75198元(按江西当年标准)、误工费3200元、护理费1600元,合计93467元。按责任比例周某承担70%即65426元,扣除已付1万元,需补付55426元。
这个案例提示事故当事人注意:签订调解协议前应完成伤残鉴定,明确赔偿计算标准。若伤情出现重大变化,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调解协议不是最终解决方式,当出现新证据时仍可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