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受害人在治疗中突然死亡司机应否支付残疾赔偿金

在线问法 时间: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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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解析】

【案件经过:车祸引发的治疗意外】

2010年9月某天,工人谢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他经过一段上坡路时,遇到霍某驾驶小货车下坡。霍某没有减速,反而加速冲下斜坡。谢某起初没注意,等货车靠近时才急忙闪躲。货车突然偏向谢某方向,谢某自行车失控摔倒,左脚踝被货车碾过导致骨折。谢某被送医救治,第二天却在治疗中因不明原因死亡。

事后家属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补偿3万元并约定不再追究医疗责任。交警认定霍某负全责。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霍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

【争议焦点一:治疗死亡与车祸是否有关】

案件关键在于谢某死亡与车祸是否存在关联。家属认为"没有车祸就不会住院,更不会死亡",但法律认定因果关系需要证据支持。由于未做死因鉴定,只能确认车祸与治疗行为存在时间关联,但无法证明车祸直接导致死亡。法律要求行为与结果存在明确因果关系才能追责,所以法院不能判决霍某对死亡负责。

【争议焦点二:残疾赔偿金能否被继承】

家属主张继承谢某生前未取得的残疾补助金和赔偿金。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属于人身专属赔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实际存活,二是劳动能力确实受损。谢某在未完成伤残认定前死亡,导致这两项条件均未达成。

我国继承法规定,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随当事人死亡消失。残疾赔偿金依附于受害者生存状态,既未实际产生也未发放的部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法院判例显示,已领取但未用完的补助金可继承,未产生的赔偿金则不能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与赔偿范围划分】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明确划分赔偿类型: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属于实际支出费用;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属于未来损失补偿;死亡赔偿则包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谢某案中,霍某需赔偿治疗期间实际产生的费用,但因受害人死亡,残疾相关赔偿不再成立。

【法院判决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霍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驳回残疾赔偿金请求。这个判决体现三个法律原则:

1. 赔偿责任需有明确因果关系

2. 人身专属权利不得继承

3. 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此案提醒交通事故当事人注意三点:

1. 及时申请伤情鉴定和死因鉴定

2. 了解赔偿项目的法律属性

3. 注意医疗过程与事故责任的证据衔接

【常见问题延伸解析】

1. 治疗中突发疾病死亡怎么认定?

如果治疗期间突发心梗、脑溢血等疾病死亡,需鉴定是否与外伤存在医学关联。无直接关联的,肇事方仅对创伤部分担责。

2. 赔偿协议签署后的法律效力

家属与医院达成的3万元补偿协议,不影响向肇事方索赔。但协议中"放弃医疗责任追究"条款可能导致后续维权受阻。

3. 工伤与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若谢某属于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家属既可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也能申请工伤赔偿,但医疗费部分不能重复获赔。

4. 证据保存要点

交通事故案件应重点保存: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费用票据、交警责任认定书、工资收入证明。治疗期间出现异常状况要及时申请医疗鉴定。

这个案件反映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受害者家属的诉求需要同时满足事实关联和法律关联,这对交通事故维权具有典型警示意义。当事人应注意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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