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12
655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属于什么罪

醉酒驾驶属于什么罪 醉酒驾驶属于什么罪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为刑事案件。

醉酒驾驶属于什么罪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使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单纯醉酒驾车,只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醉酒驾车后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醉酒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酒驾驶拘留多少天

按情节严重轻重而分,醉酒驾车已经危险驾驶罪,处拘役,拘役最高是6个月。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醉酒驾驶会有案底吗

依据现行法律,醉驾被刑事拘留后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拘役的,所以会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

饮酒驾驶给予行政处罚,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都会有案底(违法犯罪记录。)

当事人因犯罪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根据规定,将在犯罪人员信息库中录入: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信息,也就是日常所称的案底。

扩展知识

【问】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要怎么判刑?

【答】根据问题,要看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故:

1、没有造成重伤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

2、如果造成了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

3、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则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4、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则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有犯罪前科醉酒驾驶算不算累犯?

【答】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因此只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才可能构成累犯。

【问】醉驾致死是过失还是故意?

【答】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是过失犯罪。

1、单就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本身而言,驾驶员主观上应属于故意。

2、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其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仍应该属于过失犯罪。

另外,如果驾驶员以追求对方死亡为目的而驾车撞死对方的,则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但这与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无关。 醉酒驾驶属于什么罪 @2019

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酒后驾驶十分危险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是要进行处罚的。接下来,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我为你分享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普通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即经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入刑基于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有为”就“有罪”

酒驾或醉驾之所以受到民众的格外关注,体现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了这个话题带来的社会性问题。记得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时法院是依照刑法关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共公安全处罚。此次修正,正是基于醉酒驾车人对社会共公安全的危害角度加以考虑。有一点不同的是,此前由“酒驾”和“伤人”两个行为合并构罪,而这次修正则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罪,如果有醉驾伤人后果,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要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重处罚。

酒后驾驶怎么处罚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个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处以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记12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驾照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记6分。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12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记6分。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知识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会被定危险驾驶罪吗?

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已满16周岁,又无精神病,是这样。

不过,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应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例如,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895号案例)。

一般而言,行为人除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节外,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且赔偿达成谅解;(2)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案例)

三、醉酒驾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达到危险驾驶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吗?

错。

原则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依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刑事审判参考》第958号案例)但是,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参考》第904号案例)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公安部意见》>第8条)

四、在小区内醉酒驾驶不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

危险驾驶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即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理解一致。

具体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公路”、“城市道路”的具体范围,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厂。

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属于“道路”。但对“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而何谓“公共”,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刑事审判参考》第760号、893号案例)

因此,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校园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即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刑事审判参考》第892号案例)。在此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区分情况。具体而言,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即小区管理者在小区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者虽设置卡点,但从未拦截,社会车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进出并在小区内停放。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道路”,此种情况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不属于“道路”,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若要进出小区,需要受访业主的同意、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的停车、通行费用,应当进一步区分情况。

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案例)

五、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不构成。

危险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而不能是“非机动车”。《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电动四轮车、超标自行车等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机动车”。

《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并列举了四点理由:

第一,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根据《机动车国标》对摩托车的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似属机动车,但《机动车国标》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

退而言之,即使《机动车国标》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其法律性质与效力也存在疑问。《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必须执行。

据此,《机动车国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虽然从其设置的权利义务和效力等实质要件判断,强制性国家标准与部门规章并无实质差异,但从其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其不属于部门规章,只是接近手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此,国家标准对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国标》的规定,或者以《道交法》未排除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种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层面还会造成行政执法的困境。《道交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受行政处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未颁发过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证,故无权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更是无从谈起。

第二,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

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

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第三,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犯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的事实,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从该罪防范社会危险的罪质特征考虑,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如前所述,国家既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又未对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妥当,甚至有些强人所难。因此,目前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第四,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那么,电动三、四轮车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现实中,并无相关国家机关对电动三、四轮车进行登记管理,也未核发相关机动车车号牌、行驶证,还未要求电动驾驶三、四轮车取得驾驶证。所以,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精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危险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同样不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六、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证明标准上有什么要求?

《两高一部意见》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公安部意见》

第1条: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第2条: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第5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第6条: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第7条: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第8条: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第9条: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14条: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七、醉酒驾驶,一律不会被逮捕吗?

原则上是这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只有拘役。因此,醉酒驾驶,通常不会被逮捕。

实践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9条、75条,《两高一部意见》第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公安部意见》第10条)

八、醉酒驾驶,一律会被判拘役吗?

不是的。

虽然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同前述,《刑法》第13条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实践中,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 72 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 160 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案例)

九、如果醉酒驾驶没被判处拘役实刑,岂不是处罚比行政处罚还轻?

不是的,除非相关办案机关违法。

《公安部意见》第11条规定: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从重情节有哪些?

《两高一部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由于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前述违法行为所处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刑事审判参考》第916号案例)

另外一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两高一部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醉酒驾驶构成什么犯罪

醉酒驾驶没有其他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造成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的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成立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的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处拘役,并处罚金;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驾驶构成什么罪

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修改后醉酒驾驶构成什么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对第九十一条的修改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交通事故可能犯哪些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醉酒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但是具体量刑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因素主要要包括:认错态度,是否积极退赔,是否得到谅解,自首立功等相关情节。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十级伤残判决赔偿54万多元,伤者对元甲律所的专业能力非常的认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6

北京延庆交通事故,六十多岁老人不幸去世,元甲律所理赔团队与保险公司专业谈判,一个多月达成和解,帮助家人拿到赔偿款180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8 15:20

刑事拘留后发现不构成犯罪

如果刑事拘留后当事人的犯罪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刑事拘留后发现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发现不构成犯罪,这样不会留有案底,视情况而定也可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这样会留有案底,因为行政拘留其实 ...
352热度
【交通事故纠纷判如所请,获得当事人良好口碑】2022年7月,河北石家庄交通事故,伤者无责,法院判如所请,护理费、误工费等高标准赔偿,获得11.4万元赔偿款!依法维权、扶危济困,您的安心生活,我们来守护!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8 10:01

刑事拘留后不构成犯罪赔偿吗

可以申清国家赔偿的情形如下刑事拘留后不构成犯罪赔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刑事拘留后不构成犯罪赔偿吗,受 ...
488热度
北京顺义区交通事故,伤者承担主要责任,本以为自己拿不到赔偿款了,委托元甲之后,元甲和解团队仅用40多天,促成了双方和解,快速拿到赔偿款20万元!远超过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非常满意,当事人说“所有的感谢都在锦旗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19

案件走到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决,以诉促调也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8:46

当事人郑先生骑电动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北京,对方全责,导致当事人三踝骨折。元甲律所专案组与保险公司和解谈判,快速调解,帮助当事人拿到26万元赔偿款!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早日解决纠纷,早日安心养伤!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31

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和解专家现场教学你的伤能评残吗❓能否争取到更高❓➡法医专家现场评定你的情况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律师现场给出和解方案第374期和解大讲堂于9月22日成功举办,帮助20多位交通事故伤者/家人解答疑惑、理清理赔流程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3 14:44

住院期间还未委托就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不错过每个细节,更有利于日后的赔偿。元甲律师本着利他之心、服务为本的宗旨,全面细节维权,该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误工期的记录。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9

如何谈和解,能争取到更高的伤残等级、更多的赔偿款? 《和解大讲堂》有资深法医现场预估伤残,专业律师设计赔偿方案,和解专家亲授谈判技巧。18年理赔经验、20000+成功案例、4000+面锦旗 ,专业理赔团队,帮你获得更高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7:44

收到一位成都市民不具名当事人的一封深情感谢信,当事人说:“我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赔偿,更多的是对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严的尊重”🌟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08

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可能闯红灯互相撞车

律师回复中...
2024-10-09 01:41

恶意下单退货构成犯罪吗

买家恶意退款会坐牢吗恶意退款主要是看退货理由恶意下单退货构成犯罪吗的,如果退货理由是地址不符、信息错误这种就算不上是恶意了,但如果是职业差评师,恶意收货不承认、退空包裹、退货少货、骗赔等情形,就不属于恶意退款了,恶意退款主要是看退货理 ...
718热度
北京东城交通事故成功和解!伤者承担次要责任,在庭审中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伤者拿到12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6:18

蚂蚁协查中心调证,律师持调查令即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1 11:18

真金不怕火炼,服务不怕你来体验,十八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四千多面锦旗的口碑,三百多期的公益讲座,只为受害者代言,你的每一份信任在元甲都能得到最好的回报。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9 19:50

醉酒驾驶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吗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吗,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752热度
二审持续胜诉,按照当事人要求早日帮助其“回米米”🙂🙂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28 12:46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公司只负责损失额度×(1-免赔率)的部分,损失额度×免赔率这部分需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因此,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 医疗费 限额内 ...
61热度
十一假期归来,收获了这份沉甸甸的认可!26岁的年轻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评上2个十级伤残、1个九级伤残,庭审中元甲律师全力争取每一项赔偿,帮助伤者获得100万余元赔偿款,大大超出了伤者和家人的预期!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11 16:56

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可能构 ...
655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