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的一般内容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姓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性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不服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X月X日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事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依法撤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怎么申请复议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通警察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怎么办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有以下处理方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
1、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2、在交通事故后续诉讼中向法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错误。
3、向纪检监察部门请求救济。
4、通过信访维权。
第1、2项处理方法属于正规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第3、4项方法应谨慎使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该怎样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的处理办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当事人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原责任认定进行复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的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怎么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书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