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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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辞退正式工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正式工的条件的,用工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是怎样的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正式工的条件,辞退员工: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有没有新的改革,那就不好说了,毕竟公务员都开始研究聘用制了。
用工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是怎样的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辞退员工: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的规章制度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国企正式职工,能辞退吗?

以现在的制度体系来说,形式上当然可以,但实际上除非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你犯刑事级别的罪,一般辞退不了正式职工。

但未来有没有新的改革,那就不好说了,毕竟公务员都开始研究聘用制了。

我也在国企呆过,前年主动申请辞职的,被开除的我倒是没见过,基本都是自己主动提出,领导想开除你其实也简单,他们不走开除程序,而是迫使你自己主动辞职,人到了那个阶段自己也会觉得呆着没啥意思的,耗在那里也没必要。

除非犯法,否则基本辞退不了!国企不像私企可以靠小动作辞退你!如果国企领导非要辞退一个员工,那么就算目的达成,在辞退的过程中这个员工的反击也会伤到领导,肯定伤筋动骨了!

肯定能辞退啊,我们这里去年辞退好几个。让你主动离职,离职年底奖金按比例还发给你,配合办离职开证明,配合做好新工作背景调查。不主动离职就开除,给你补偿一个月工资加赔偿。因为我们奖金高,都是主动辞职的。

毫无疑问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国企肯定可以“辞退”所谓的正式职工,但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什么这样说呢?

从理论的角度讲, 企业是一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法人实体,是由具体的人即企业职工共同组成的,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赢利,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而企业职工就是企业决定雇用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的具体工作人员,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是劳动者。企业和其职工之间,是双方均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双方各自必须遵守的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之后,雇用关系正式生效,也为法律所认可。对于企业和职工双方来说,企业当然要依法办事,既遵守国家层面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以违反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待职工。企业职工当然也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事,不能以违反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待企业,损害企业的利益。否则,当然属于不遵守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中, 任何一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另一方自然就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持企业和职工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

说到底:企业及其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既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规定,又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在这个大的前提之下,双方还都必须共同遵守在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互相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企业和职工之间互相衡量是否既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又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按照《 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见截图):企业职工身为劳动者,在符合以下六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做为相对另一方的用人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本不用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具体的情形是: 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了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3、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影响了企业利益,明确提出后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甚至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很明显,这六种法定情形,都是以企业职工有明显的过错甚至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为基本前提条件的。自然也就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和 社会 的整体利益。这当然是不能听之任之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 法律明确授权,一旦发放有上述行为的企业职工,企业就可以以其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由,也不用再与职工平等协商,由用人企业单方面直接研究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让其彻底地失业,卷铺盖走人 。具有明显的惩戒性质,当然也是企业自主权的一部分。所以,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法律规定的企业惩戒违反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的合法行为,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 辞退职工 。正因为企业职工有错在先,企业根本不用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必须强调的是:除了上述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条 还规定了企业在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下,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 1、患病或因公负治疗结束之后,无法在本企业劳动的;2、不胜任工作的;3、企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又无法就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量一致 的。这是有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由于企业职工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是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裁减职工的法定情形。企业必须在先履行事先通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之后,才可以裁准职工,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主要以企业几乎了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为限,不能毫无限制为扩大适用范围,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要对企业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

总而言之, 我们通常所说的辞退企业职工,主要是指 职工有错在先的用人企业单方面、也不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 。毫无疑问,国企正式职工,只是企业职工中的一种类型而已。只要国企正式职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明确的六种情形,企业肯定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是十分肯定的事情。说到底:国企正式职工肯定不可能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千万别想多了。

傻孩子,太天真了,辞退一个正式员工,真容易吗?我们一个老员工和领导干架,也没见被辞退,双方都有错,领导动手更不对,再说,当国家的官挣国家的年薪,和员工死磕?除非你脑子进水了。[捂脸][捂脸][捂脸]

现在的国企正式职工和私企员工没啥区别,都是合同工。

单位能辞退人,但是单位不会那么去做,正常被辞退的单位要给补助,所以被辞退的人很少,除非犯大错。

它不主动去辞退你,但是有套路让你自己待不下去,到不得不走的地步你只有走了,走的时候你还得给单位交钱才能办手续,至于交多少就不一样了。

当然可以咯,还可以搞末尾淘汰的呢,别把国企想的那么简单,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企也参与市场竞争,不进则退,员工不合格也会被淘汰。另外,如果犯了错,也会被开除。

首先要明白,自从政企分离,企业进行人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企业就不存在计划经济时期意义上的“正式”职工了,所有职工都是实行合同制,职工也都是合同制工人。

所谓 辞退,从法律和劳动关系上讲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条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也要书面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有三种,一种是有固定期限合同,一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一种是完成某种任务、项目的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双方不续签合同终止。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项目的劳动合同,任务、项目完成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和同)。

国企现在用工有国企自招的合同工,在正常情况下,一般都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国企正式职工,我的理解就是国企自招录用的,双方订立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另外,国企也接收一部份劳务派遣工、任务、项目、工程外包工。这两种劳动合同者,一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另一种只订立短期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间较短。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不如国企订立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工。

订立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工(所谓正式工),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呢?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实施劳动合同法条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出现条例二十八条、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是: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条件是。当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为完成某项任务项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

3.试用期内提前3日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支付劳动报酬的;

6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 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费的法定责任,排排劳动者权益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非限制人身自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也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全一定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

从上面罗列的法条可以知道,国企的合同制职工,当出现上面法条之一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辞退而不需要负责经济赔偿责任的。当然,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辞退职工,就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从上面法条还可以知道,解除劳动合同是平等的,双向的,劳动者也可以依法单位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不要说国企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政府机关与公务员的聘用合同也依照公务员法解除的。不管是国企职工,或者是公务员都不是以前入职定终生的铁饭碗,只不过比起其他单位的职工相对稳定一些而已。

原则上可以,事实上没有。我们单位现在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合同制员工就是员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其他企业的合同没有太大区别,合同中也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明确约定。

这两年由于依法治企要求逐步提高,企业开始收紧自己手中的权利,前两年有醉驾被判刑的,记过处分,就算过去了,现在不行了,处分规定明确要求,一旦有犯罪情况,必须双开。

今年我们单位就有一名快退休的职工,醉驾,被判三缓四,直接被解除劳动关系。

除了违法犯罪,像一般的迟到旷工、不务正业、能力不足,这绝对不是开除的理由,即使你有充分的证据,都没用,除非你想和他一块完蛋。

一般领导在一个单位也就两三年时间,都是公家是,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吃点亏也无所谓,到别的地方就补回来了。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条件

针对员工严重违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的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要件:

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规章制度辞退正式工的条件 ;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员工的违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能说明员工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包括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造成的不利影响)。

严重失职解雇的风险?

第一,判断员工失职行为是第一个要点;司法裁判机关一般基于企业提供的员工工作岗位、内容以及失职事实,结合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而最终判定失职行为。

第二,企业需要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事实。与严重违规不同的是,以严重失职行为由解雇,需要以其行为导致重大损害(如重大经济损失)为条件,方可达到解雇的标准。

第三,严重失职有可能在主观上是过失导致,但严重违规一般主观上以故意为主。

风险提示:所谓的“重大损害”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不相同,因此不便对“重大损害”做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则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因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一系列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用人单位解除员工一定要按照上述内容所说的执行,不能出现公司故意辞退等问题,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满意的话可以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种权利的性质本身是一种形成权,可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同意或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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