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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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合肥伤残鉴定中心地址电话(交通事故)合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心在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如何委托伤残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伤势比较严重,伤残鉴定是必经程序,因为只有确定了伤残等级,赔偿金额才能确定。合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高飞提示,因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虽然有鉴定标准,但同样也有一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所以选定一家专业、公平、公正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同样很关键。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申请伤残鉴定,也可以通过律师、交警队、法院的委托指定确定伤残机构。
机构名称: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三里庵淠河路14号安徽省计划生育科研所医院4楼、5楼
机构负责人:傅克勤许可证号:340103004
电话:0551-65229168邮编:230031
业务范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
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268号(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合肥市 解放 军105医院眼科住院部三楼
机构负责人:曹铭辉许可证号:34010 607 5
电话:0551-6216 301 4邮编:230031
业务范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72号汇金大厦12A1室
机构负责人:庞士凤许可证号:340105061
电话:0551-628 608 06邮编:230022
业务范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199号
机构负责人:王汝林许可证号:340106085
电话:0551-63672502邮编:230022
业务范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
机构名称:安徽求实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邹多旭,电话: 0551-63903826
联系地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号 华泰 商 住楼A幢304室
主要业务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事故、交通肇事、意外损伤、医疗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时限;后续医疗费评定;医疗费用审核;医疗纠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字、笔迹鉴定;公章、印文的同一性认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关系鉴定;个体识别鉴定)。
机构名称: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316号
机构负责人:李泽爱许可证号:340105060
电话:0551-63644522邮编:230022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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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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