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一、电力设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 参照电网建设工程相关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电网建设是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我省重点工程之一。为积极支持电网建设,保障我市“十一五”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电网建设工程相关补偿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电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电网输电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输电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砍伐、 拆迁 、青苗赔偿等,输电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明确补偿范围,积极推进电力建设工程 关于占地。永久性占地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占地临时性占地为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不涉及青苗,只涉及复耕的情况。关于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关于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程规定需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木,其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他树木。关于拆迁。指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拆迁。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输电线路走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3、严格补偿标准,确保电网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一)永久性占地补偿。按《土地法》规定,取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土地补偿倍数的办法计算。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多少、所处地理位置优劣,将各区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以下简称土地补偿倍数)标准确定为:位于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人均耕地不足一分,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9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于县郊及工业用地密集地区周边,人均耕地高于一分不足一亩,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5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位于城建规划范围内,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16倍以下;其它地区,按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塔占地。水地:每基铁塔在50平方米及以下补偿600-1000元,每基铁塔在50--100平方米补偿1000-2000元,每基铁塔在100平方米以上补偿2000-3000元。旱地:每基铁塔在50平方米以下补偿500-800元,每基铁塔在50-100平方米补偿800-1200元,每基铁塔100平方米以上补偿1200-1600元。 (三)电杆占地。水地:单根电杆补偿300元,双杆补偿500元。旱地:单根电杆补偿200元,双杆补偿300元。 (四)拉线占地。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00元,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00元。 (五)临时性占地补偿。施工期间由施工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等作一次性补偿。水地:每亩补偿300-500元。旱地:每亩补偿100-300元。 (六)青苗及复耕补偿。青苗补偿:水地每亩补偿500-800元,旱地每亩补偿300-500元。复耕费补偿范围指施工机械压地、毁地部分,每亩一次性补偿30元/亩。 (七)树木砍伐补偿。杆塔基础内须砍伐的树木,所砍伐树木归树木所有者。非经济树木: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20元;直径为6-10厘米的,每株30元;直径为11-20厘米的,每株50元;直径为21-30厘米以上的,每株80元;直径为31厘米以上的,每株100元。经济树木:直径10厘米及以下的未挂果每株50元,挂果每株200元;直径10厘米以上的未挂果每株80元,挂果每株300元,苹果、梨、枣类、挂果树每株在前面的标准上乘以1.5倍的系数。大面积占用林地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八) 拆迁补偿 。 (1)房屋。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砖木、砖石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土坯房、简易房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2)水利设施。机井:井深200米以上,每眼12万元;井深100-200米,每眼8万元;井深50-100米,每眼5万元;井深50米以内,每眼3万元;砖石井每眼3000元;土井每眼1000元;地下水管,输水管道每延长米10-20元。 (3)温室。每亩15000元。 (4)坟墓迁葬。在塔位中心点10米范围内的坟墓补偿迁葬费,每座1000元。 (九)民用 宅基地补偿 。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和拉线永久性占地,涉及已批准的民用 宅基地 (有土地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可按二倍标准补偿。 4、补偿期限及法律责任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占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所有赔偿必须在施工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费用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电网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 电力设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的补偿还是要根据水田、旱田、菜园等等,还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各种因素来进行补偿的,因此,现在的 征地补偿 全国还没有统一化,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会不一样的,所以,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情来补偿。
电力铁塔永久性占地赔偿标准是多少!被电力公司建设铁塔永久性征用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ロ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国家电网征地补偿标准电网建设中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的征占土地分两类。
一类是塔基用地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这是永久性征用,由电力部门给农民以征地补偿。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另一类是施工临时用地,也是由电力部门给农民以征地补偿。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电力施工损坏农作物要赔偿吗构成侵权要赔偿。电力施工对农作物造成损坏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的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由施工单位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双方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征地赔偿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因新建设公共设施等公共利益实现的需要,在保障耕地红线不突破的情况下,全国各地都在征收或变相征收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民法典关于电力施工占地赔偿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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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