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包括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制度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制度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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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行政赔偿制度名词解释
篇一: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2015 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 一、 名词解释 1、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3、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5、国家赔偿——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爱赔偿。 6、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与的赔偿。 7、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3、国家赔偿法——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4、公务过错——所谓的公务过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 5、职务违法行为——所谓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6、自由裁量行
我国行政赔偿方式是什么?国家赔偿以 支付赔偿金 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简述国家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分类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编辑
造成损害的处理规定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赔偿标准是?(八)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
1、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计算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1) 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
权和生命权的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国家予以金钱赔偿。行政违法侵害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不适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而是对其予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 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侵犯财产权的形式有多种,如违法罚款、没收财产、吊
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方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是指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金》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①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返还的财产中既有金钱也有财物。②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③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包括各种税费、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至于停产停业期间损失的可得利益,国家目前尚不予赔偿。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行政赔偿的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指出的费用。
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费用采用的是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由本级政府对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的方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
(2)、非法拘禁或以其简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这类行为有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返还财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