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法律分析: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顺序: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债务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个人债务在清偿的时候按照什么顺序进行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所谓优先债权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是指债权人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2、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即没有抵押、担保等情形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抵押权人能否约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个人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所谓优先债权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是指债权人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人为优先权人。
2、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即没有抵押、担保等情形的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普通债权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清偿顺序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先清偿到期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债权;如果都到期的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如果都没有担保的,则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债权;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来清偿;到期时间相同的,则按比例来清偿。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三)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
(五)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七)债权具有任意性。
拓展资料:
债务偿还顺序的规定: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个人债务以怎样的顺序清偿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