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律达网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
一、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前6个月内的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企业破产前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破产法》规定如果债权转移协议签订时是发生在出现破产原因的1年之前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债权转移是发生在出现破产原因的6个月内是无效的,或者恶意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扩展资料: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一、公开征集后的协议转让 为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了保证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于采用协议转让有严格要求,通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但是仍需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对于公开征集,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示20个工作日。
二、经批准的协议转让 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有两种情况可以批准。
第一,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比如军工企业、烟草行业,对于国家来说不适宜公开征集受让方,事关国家经济命脉,所以经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种情况是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转让,目的是为了达到资产机构的优化配置,在产权转让中不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让协议
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清偿到期债务是否有效?既然是到期债务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偿还是有效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的,管理人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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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多久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能否基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享有决定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权利?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我们认为,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权人往往已经履行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了自己的义务,并且享有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 了对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为履行自己的义务,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由此可见,在以物抵债协议场合,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条件,故管理人不得根据该条规定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尤其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当然,如果抵债物是在建房屋,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可以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为由,允许管理人解除合同。此时,管理人解除合同并不是依据该条规定,而是合同法上有关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基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物权,则无异于使该债权人享有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