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如果分包单位有相应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的资质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赔偿责任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如果分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工地干活受伤怎样索赔相关赔偿,最为关键的就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从而进行相应的赔付。
法律分析
如果工人在工地干活过程中,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理应由工作单位负责赔偿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如果工人属于故意而为,那么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工人因个人原因导致操作失败,但公司方监督人员已经告知其操作有误,工人拒绝接受意见造成意外伤害的,则工人个人负担全部赔偿的50%以上,公司负担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而为而公司方监督不力的,或没有告知其存在风险必须停止的,公司方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与包工头达成的协议书以及录音文字稿及音频文件、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报告单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地受伤谁负责任用人单位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建筑工人负责赔偿的单位,视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工作中受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内,因意外伤害而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完成工作的;
(三)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四)职业病;受伤
(五)由于工作期间外出工作或在一个未知的位置
(六)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不是人的主要职责或通勤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或上下班的路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不注意施工的安全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工地施工的时候安全事故更容易出现。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就需要有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遭受人身伤害,由于工作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就业活动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接受承包或分包业务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雇主。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后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
工地工人受伤由谁来负责工地工人受伤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由工人所在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的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负责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