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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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凶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2011年)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 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买卖合同》,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桑康•乍萨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依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逄锦温

代理审判员 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波

昆明特大涉黑案真相是什么?

外人很难揣测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当杨菊芬作出捐献遗体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的决定时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究竟是赎罪的成分多些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抑或像她所说“只是为了减轻女儿的仇恨”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她是“名震江湖”的“黑老大”蒋家田的情妇;现在,她是一名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囚。更准确地说,或许,她是一个只能通过遗书向女儿陈述往事、忏悔罪过的母亲——如果死刑复核核准并被执行。这位“黑老大情妇”生命最后的救赎能实现吗?相关专家表示:如果她被执行的是注射死刑,才存在捐献遗体的可能;若是枪决,则她的愿望终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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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体内藏毒品在机场被抓?

一个叫小龙(化名)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的男青年为赚取10000元报酬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因吞食毒品过多身体很难受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便跑到机场厕所吐出9个毒品包。用水洗净后放入一个有槟榔图案的塑料袋装好,揣进裤子荷包。在飞机起飞前被黔江区公安局武陵山机场警察抓获。

7月6日下午3点过,黔江区公安局武陵山机场警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一条重要线索。机场警察支队值班民警发现确实有此人乘坐该航班,而且该飞机已于当天下午两点半飞抵黔江区武陵山机场,之前嫌疑人已下飞机休息,刚登机不久。为防止嫌犯铤而走险,危及其他乘客的安全,民警紧急商议后,在机场工作人员配合下,迅速查明嫌疑人正坐在飞机中部45C的座位上,且该座位靠中间过道易于抓捕。在机场工作人员带领下,由机场支队民警及三名特警组成的抓捕组立即登机抓捕。

经搜查,禁毒民警当场从小龙短裤左口袋查获一个装有9颗疑似毒品的槟榔图案的小塑料袋、一部手机及近百元人民币。经初审,小龙对为赚取10000元报酬,受他人唆使,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坐飞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随即将小龙带至医院检查,发现其腹腔、肠道内有大量可疑物品。随后,在民警监督下,小龙从体内排出44个用塑料袋和胶布包装、每包约6克的疑似毒品小圆柱体。经鉴定及称量,共缴获53颗海洛因,净重达266.8克。据小龙说,他在昆明机场候机时,因吞食毒品过多身体很难受,便跑到机场厕所吐出9个毒品包。用水洗净后放入一个有槟榔图案的塑料袋装好,揣进裤子荷包。

据办案民警介绍,人体藏毒,毒品包装随时可能破损,危及运毒人的生命安全。尤其是青少年好逸恶劳,把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儿戏,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实在是得不偿失!目前,涉嫌运输毒品罪的小龙已被黔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8月26日昆明第二看守所涉嫌毒品运输被逮捕人员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的特殊执法机关,其日常工作、警力配备、在押人员等信息,出于监所管理的需要,一律不予公开。但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由监所管教负责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其家属。

谭晓林的人物经历

谭明林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又名谭晓林,1962年生,四川省乐至县人

1993年移居缅甸,并逐步建立了庞大的跨国走私贩毒团伙

从1995年开始,频繁组织向我国境内贩运毒品

2001年4月20日被中缅警方抓获

2003年11月,谭明林团伙贩毒案正式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4年6月25日被执行死刑

谭晓林

人称“缅北毒王”。

谭晓林,真名叫谭明林,1962年12月出生在四川省乐至县一个普通农家。由于家庭贫困,只上了一年高中便辍学了。1986年,谭晓林从四川老家到云南边境一带打工,偶然认识了缅甸大毒枭杨国栋的女儿,两年后,两人结婚。1989年,谭晓林随妻子移居缅甸北部城市木姐居住。谭晓林生活居住的缅北地区是缅甸最大的毒源地和臭名昭著的金三角地区,长期身处其境,贩毒产生的巨大利润强烈地诱惑着昆明近期运输毒品案件 他,在一些毒贩的引导下,谭晓林很快走上了贩毒这条不归路。1992年,谭晓林的妻子被吸毒者杀害。

1992年,谭晓林结识了缅甸大毒枭并成为其乘龙快婿,移居缅甸所属勐古地区,几年间,谭晓林开始在泰国和缅甸边境做毒品生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达2吨多,麻黄素3吨。2001年4月,谭晓林被捕。2004年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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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年开启,帮助交通事故的伤者拿到满意赔偿款21万元,与这份判如所请的判决书一同到来的是客户赠送的锦旗!新的一年,愿大家平安顺遂,我们继续用法律的力量,维护您每一份权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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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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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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