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随着杜培武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的无罪释放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也意味着当初那些加害过他的人逃脱不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了责罚,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脑袋外伤害导致了脑萎缩。
2001年8月三日,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队长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杜培武坐了三年牢,政府也按照当时的公司标准赔偿了他两万多元。
对于妻子和挚友曾经对自己做过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释然了,出狱后他还去妻子的坟边祭拜了一下,并告诉她,真正的凶手已经落网,自己会好好照顾孩子。
这个迟来的正义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出狱后,杜培武面对记者说了自己的感想:“爸爸曾告诉我,我们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对法律从来没有失去过信心,我也曾是执法者,但对于个别执法人员的手段我不敢苟同,我学过刑侦,学过法律,也有反侦查经验,我每日锻炼,身体强健,但到最后还是不得不“认罪”,我都是如此,那些普通人怎么办?”
经此一事,杜培武还是坚持恢复了自己警籍,他对“人民警察”这个岗位并没有因为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而感到失望,他依然热爱这份事业,更重要的是,他深刻的知道,极个别害群之马依然在活跃着,而老百姓需要他这样的卫士。
什么是杜培武冤案?从中可以看出什么问题?杜培武案的简单经过: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随后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怀疑为作案凶手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经过70多天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高强度的侦查和审讯,杜培武屈打成招,于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杜培武上诉,二审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就当杜培武已经心灰意冷,绝望的写下遗书的时候,案件峰回路转,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从民警到死囚,再从死囚到民警.杜培武经过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了一生最坎坷的路。杜培武虽然已经澄冤昭雪,但是它的惨痛遭遇不得不让人深思。仔细地分析杜培武冤案的整个过程,可以从一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虽然证明责任理论是从民事领域发展起来的,但是刑事诉讼领域证据责任分配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由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担任,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由控方承担败诉后果,可见在我国已经承认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然而,在杜培武案审判过程中,审判长不但对杜培武的申辩视而不见,而且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这种严重明显违背举证责任的原则,把举证责任推向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无论在哪一民主法治国家,都不会让一个人去自证其罪,每个人都有辩护和沉默的权利。而且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被控制的状态,律师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又处于弱势地位,由犯罪嫌疑人来找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明确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担任。
二:证据禁止规则
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对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中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证据使用禁止则指违反取得禁止规范所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应予排除。这就是要求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禁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了重证据不重口供,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 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甚至为了取得法官的注意和信任,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来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然而可惜的是都被法官无视,而且这些来自刑讯逼供的证据法官都已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充分于用入案件判决之中。由此可见违反证据禁止规则是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
三:自白的证据能力
纵观我国两千多年的法律传统,“罪从供定”、“无供不定案”的思想一直是刑事审判的主流指导思想,甚至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领域,还残留着“重口供、轻证据”的影子。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办案人员为获取口供经常采取一些非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家错案的频发。杜培武案就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下,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且法官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找到犯罪凶器,那把“七七”式手枪的情况下,只是以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等证据定案,证据明显不足。在这证据力不足的情况下仓促结案,造成冤案也是在所难免的了。
四:证据的来源及办案思路
在我国的一些法官为消除社会影响,争取快速结案,通常轻信自己的感性认识,先入为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违反程序规定,通过口供寻找证据,然后捏造证据来证明口供的成立,以这样的论证方式,来破案。在杜培武案中是非常明显的,办案警察先拘留杜培武,然后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然后进行测谎,接着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最后公诉、定案。一套流程,违背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违背无罪推定,虽然很多时候能够快速结案,找出真凶,但也很容易造成冤案。
总之,从杜培武冤案的教训中,不难得出:如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能够摒弃“先去为主”、“重口供,轻证据” “罪从供定”的错误思想,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明确举证责任,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正当的程序,冤案才能防患于未然, 法律才能更大的实现正义.
唐山的“李久明”和云南“杜培武”冤案,具体是怎么一回事李久明案件;
昨日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河间市人民法院门口停满了悬挂唐山牌照和公安牌照的车辆。震惊冀东乃至全国的唐山市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案23日、24日在此开审,7名民警接受法庭公审。
这7名民警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聂晓东、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刑警支队一
大队民警宋金全、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刑讯逼供罪追究7名民警的刑事责任。庭审分两次举行,23日首先走上被告席的是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24日出庭受审的是王建军、杨策、聂晓东。庭前,一位法律工作者表示,此刑讯逼供案所涉及的人数之多、级别之高,全国罕见。
2002年7月12日凌晨,冀东监狱转业干部郭某和妻子唐某被入室蒙面歹徒刺成重伤,凶手逃走。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因与唐某的妹妹曾有暧昧关系,被南堡公安分局列为疑凶。在李的住处,办案人员还搜出一把钢珠枪。16日,李久明被刑拘。21日至24日,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不堪折磨的李久明编造了杀人经过。8月26日,李被逮捕。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提起公诉。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随后不久,温州警方向唐山警方发来协查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认了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2004年11月28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本报曾连续报道)。
开庭前,受害人李久明告诉记者:“2002年7月21日至24日、8月26日至9月3日,王建军等办案人员分两次对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我刑讯逼供,采用了电刑、灌凉水、芥末油、辣椒油、不让睡觉、不让呼吸、用打火机烧等手段。”
据了解,截至目前,唐山市公安局已有12名民警因涉嫌对李久明刑讯逼供被逮捕。
具体案情;
正义有时候会选择迟迟而至。对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原政治部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来说,正义是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他867天地狱生活之后的最后期盼。近日,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聂晓东、原副大队长张连海、原侦查员宋金全,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卢卫东、原教导员黄国鹏等另外5名涉案民警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情人姐家被劫杀 二级警督家中获罪
2002年7月12日凌晨2点多,李久明永生难忘。这时候,他的女友唐小萍打电话急切地告诉他: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你得赶快到我这儿来一趟,我姐姐、姐夫被人用刀刺伤了,赶紧找辆车,送他们去医院吧。此时的李久明想当然地认为,唐某过去多次都是以这类似的方式骗他出去约会,这次估计也不会假。因此,他不冷不热地答复说:出事了就报警啊;受伤了,打120吧。深更半夜的我到哪儿找车去?然后,他就挂断了电话。
然而,当天夜里,冀东监狱一支队干警郭忠孝家中确实发生了重大抢劫杀人案,郭忠孝和妻子唐姝丽被蒙面歹徒用刀刺成重伤,情急之下的唐小萍才打电话央求李久明帮忙。随后,公安部门在侦破过程中,发现了李久明与受害人郭忠孝妻妹唐小萍的暧昧关系,而且曾经屡屡发生矛盾,李久明逐渐进入警方视野,被认定为抢劫杀人嫌疑犯。7月13日上午,正在冀东监狱二支队办公楼的李久明被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几名刑警带走。当夜11点,办案人员从李久明家里搜出了一把钢珠手枪,警方更加锁定李久明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其采取了严密措施,调查了解其作案经过。但事后查明,李久明身为政治处主任,其工作职责就是管理枪支,他在一次看望冀东监狱二支队原管教副支队长齐录时,这位老领导托他上交那把钢珠枪。因为是晚上,回家后李久明随手将枪放在家里。但通过这个“证据”,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被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事拘留。从此,李久明处在了难以置信的灾难之中。
2002年7月21日至24日,在南堡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的全力审讯下,李久明供认了杀人事实。同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得到判决结果后,李久明提出上诉。
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最终酿成惊天冤狱
对自己遭受的痛苦,李久明至今不堪回忆。2002年7月21日上午9时,南堡公安分局副局长杨策、刑警大队队长卢卫东来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第一次提审李久明。李久明事后告诉记者: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的一间办公室里,我自认确实没有犯罪,所以当天一直到晚上10点我都没有承认。但是,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和副局长杨策以及卢卫东、黄国鹏等10多人,把我按坐在地上,4把椅子把我挤在中间,手指、脚趾系上电话线,用老式摇把电话机连续电击我。当时,酷刑使我疼得嗷嗷直叫,办案人员张连海就拿着一个脏墩布堵住我的嘴。
经受这种非人的折磨十几个小时后,李久明的心理终于崩溃了。最后,他招供说人是他杀的。7月22日凌晨4点,在公安局办案人员的持续威胁下,李久明违心地在反复修改多次的口供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7月23日下午,王建军和杨策再次提审李久明,李久明回忆说:到下午3点,那个黑色的电话被摇坏了,他们又找来一个绿色的老式电话机,可能是电话线没接好,摇的时候没有电,我就假装出一种非常痛苦的表情。但不到半个小时就被他们发现了。电话修好后,这些人更加变本加厉地折磨我。四天三夜,我被他们电击了三十多个小时。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南堡公安分局刑警第三次提审他,而这一次前后共审讯了七天八夜,在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间审讯室里,王建军等人多次酒后刑讯逼供。手段惨不忍睹,让人不寒而栗。
2 详细报道
一次次受着那种折磨,当时想死的滋味都有,虽然我也想否认杀人,反复推翻口供,但最后只要这种状况能够结束,让我说什么都行。各方面都已经崩溃的李久明,最终让说什么说什么,让写什么写什么,让干什么干什么,这位长期在政法战线工作的二级警督从来没有想到,自己却成为刑讯逼供的牺牲品,以至被逼招供,身陷囹圄。
婚姻越位 代价惨重
1987年,李久明和妻子刘涛经人介绍结为连理,生活平淡而又平静。如果不是婚姻出轨,李久明就不会有以后的惨重代价。结婚几年后,李久明与一位同事郭忠孝的妻妹唐小萍不期相识,随后二人关系迅速升温出轨。不久,唐小萍提出自己的要求,李久明必须和他妻子离婚,然后与她结婚。听到这个消息,李久明一口回绝了。此后,唐小萍采取了骚扰的办法,半夜三更经常打电话给李久明。
就在二人为此产生纠葛的时候,2002年7月12日凌晨,唐小萍的姐姐唐姝丽和姐夫郭忠孝被歹徒刺伤。唐小萍得到消息后,立刻打电话给李久明,请求帮助。第二天,听唐小萍说了大致情形后,作为政法干警的李久明很快警觉起来:警察来了,你可别乱说,千万别把咱俩的关系说出来。但此时,唐小萍已经向警方说出了他们二人之间的关系。当天上午,李久明被警方带走,理由就是涉嫌故意杀人。
李久明被公安局拘留后,前9天时间一直不承认自己对郭忠孝、唐姝丽夫妇下毒手。随着一次次变换地点提审,刑讯逼供,李久明开始承认杀人。虽然之后在法庭上,李久明坚决否认自己有杀害郭忠孝、唐姝丽的犯罪事实,并如实向法庭提供,在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几次变换提讯地点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不得已才承认的。但是,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久明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久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经过数月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久明上诉案作出裁定:案件事实尚有不清楚之处,发回重审。
昔日同窗 仗义救友
李久明涉嫌杀人案的证据链存在着严重不足。据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李树亭说,郭忠孝、唐姝丽夫妇的陈述都表明,他们认为凶手是李久明,纯粹是出于猜测,而不是目击。但是,公安人员却依靠了郭忠孝夫妇的猜测,对李久明进行了刑讯逼供和诱供,使他最终作出有罪供述。虽然公安机关坚决表示,没有对李久明逼供和诱供,并曾作出正式说明:在侦破、审理李久明故意杀人、私藏枪支一案过程中,分局“严格按法律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无违法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
李久明蒙冤后,有人把李久明涉嫌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告诉了正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的同事纪桂林,纪桂林和李久明20年前曾是河北滦县师范的校友,后来又同在冀东监狱工作。听到案情介绍后,纪桂林凭着对李久明20多年的感情和认识,当时就认为案件不是李久明做的,肯定抓错了。受李久明的妻子刘涛委托,纪桂林在北京给李久明寻找律师,面对巨额费用,他们一次次感到失望。最后,纪桂林一位做律师的朋友朱爱民听说后,出于同情和伸张正义,同意义务代理官司。2002年9月23日,朱爱民会见李久明回来之后,告诉纪桂林,李久明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纪桂林由此把他对此案的种种疑问写成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他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案件之中,带着李久明的案件材料,请教一个又一个法学专家、教授。
2004年8月17日晚,一个不期而至的匿名电话给纪桂林带来了巨大惊喜。电话中的人告诉他: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真正的凶手已被温州警方抓获了并判处死刑,姓蔡。纪桂林几乎喜极而泣。
真凶落网 险遭隐瞒
原来,2004年6月初,家住离冀东监狱不远的唐山市乐亭县、曾屡屡抢劫、强奸和杀人,现在温州某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蔡明新在看电视警匪片的时候,好吹牛的他本性不改,撇撇嘴说:太笨啦,我过去收拾一个男人的时候,几拳就把他打趴了,然后从四楼光着脚丫子跳下来。狱侦干警听说后,最终把他在冀东监狱家属区犯下的重案审了出来。2004年6月8日,温州警方将《协查通报》发到唐山,请求唐山公安方面协助核查此案。真凶落入法网,真相已经大白,按说李久明应该被立刻释放。但是,接到温州警方发来的《协查通报》,已经明知道办错案的王建军和杨策等人6月10日赶到温州,对蔡明新进行提审,其结果却是二人悄悄地去,又悄悄地回。之后,唐山市公、检、法三方组成一个调查组再次悄然开赴温州,分别进入温州的公、检、法系统,提阅蔡明新的案卷。由于蔡明新是在最后时刻供出的新案情,所以在温州中院掌握的案卷中,就没有蔡明新在冀东监狱家属区作案的任何记录,调查组也没有发现这种情况,这个天大秘密被隐瞒下来,李久明仍然被关在监狱。按照蔡明新在温州犯下的强奸杀人命案,他肯定被处以极刑,极有可能因灭口而导致李久明永无翻案之日。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了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而此刻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杜培武已经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经过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培武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但是作案的凶器——王俊波携带的一支七七式手枪却一直没有下落。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经过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杜培武案件时适用的律师法杜培武案是因刑讯逼供造成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的错案。1999年2月5日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杜培武被昆明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对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予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又经2007年、2017年两次修订。杜培武案当时适用的律师法是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前的律师法。
由杜培武案想到了什么?公安、检察院、法院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我国的三级办案制本来是一个层层监督从而保障执法公正的机制,但在民警杜培武遭刑讯逼供一案中,这三道关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这是一次司法腐败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统性的枉法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 仅仅凭主观的推测就断定一个人“故意杀人”,并进行了残酷而野蛮的逼供;然后在没有任何可靠实证的情况下,仅凭屈打成招的口供,竟把一个人判处死刑。当一桩“铁案” 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只是因为真正的凶手被“意外”抓获并供出杀人的犯罪事实,原来的“杀人犯”才奇迹般地重获新生。云南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遭刑讯逼供一案之所以受到全国媒体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其原因除了逼供手段的令人发指和案件的戏剧性变化之外,最重要的恐怕是此案给人们留下了很多值得反思的东西。 “刑讯逼供”算不上大新闻。这些年,此类案件时常见诸报端。但与以往的刑讯逼供案有所不同,这次刑讯逼供的对象是一名对法律相当熟悉的民警,他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他也知道执法过程中应该履行的程序,在整个案件的审讯、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他充分运用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采取了几乎一切可以保护自己的手段,然而都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因为他面对的是一群视法律为儿戏的执法者。 当办案民警仅凭一张“传唤证”就把他“留置讯问”而且一关就是10天的时候,他质疑办案者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但得到的回答是:“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被抓不久,杜培武就为自己请了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参加讯问,但办案人员不让杜的律师进审讯室。那些惨无人道的“高强度”审讯都是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刑讯逼供当然就不可能留下任何旁证。 在看守所里,他请驻所检察官当着管教干部和众多在押犯的面为自己验伤、拍照,留下了刑讯逼供的铁证,但检察机关对此证据却故意隐瞒。庭审中,当杜培武提出这个有力的证据时,公诉人竟然说“没有找到”。更加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到了今年6月,检察院对两名主要刑讯逼供者提起公诉的时候,那份原来“没有找到”的证据又冒了出来,而且成了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 杜培武偷偷地把一件被逼供者打烂的衣服夹带到法庭上,并当众展示,但对这一刑讯逼供的重要证据,审判长不但视而不见,而且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无罪推定”原理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诉人控诉杜培武故意杀人,那么应该是公诉人拿出杜杀了人的证据,杜没有举证的义务,而在法官还没有作出有罪判决前,杜应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果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刑讯逼供就不会发生;如果公诉人员依法办案,一起冤案就可能被中止;如果审判人员依法办案,所谓“故意杀人”根本就不能成立。公安、检察院、法院,我国的三级办案制本来是一个层层监督从而保障执法公正的机制,但在杜培武遭刑讯逼供一案中,这三道关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侦查人员根据主观需要不择手段,公诉人根据设定的罪名取舍证据,审判者根据“有罪推定”的需要决定采信与否——面对事实,不能不承认,这是一次司法腐败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统性的枉法! 身为民警的杜培武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就把希望寄托在检察院身上,他失望了;再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他绝望了。是什么让一个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道法律的关口?是什么让这些号称“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的执法者如此置法律于股掌之中?也许,公安侦查人员只是“破案立功”心切;也许,检察人员是出于法法相护、维护政法队伍“团结”的考虑;也许,审判人员接到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或指示。但所有枉法行为都能以合法的形式来完成,都离不开根本的一点,那就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漠视——这种漠视就像是艾滋病毒,一旦感染和扩散,全身全系统都会失去免疫力——杜培武冤案就是公检法同时失去免疫力的结果。虽然目前这种系统性枉法所闻不多,但人们有理由怀疑还有别的“杜培武”冤沉海底,因为像杜培武那样能够“意外”获救的几率毕竟太少了、太靠不住了……盛大林
通过念斌案,看生命权与正义,明天就考试了,法理学的作业,拜托了各位!以下就是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我交给你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的作业杜培武案追责多少人 ,当然有一小部份是来源于网上,但绝大多数都是我自己写的,因为那个案子我也一直关注着,希望能帮到你。。。祝你一切顺利,加油。。。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念斌无罪,应当说念斌投毒案已经划上句号。但提醒公众的是:丁云虾一双儿女死亡的案件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一切顺理成章,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念斌案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理越辩越明,这是再好也不过的事情了。
笔者曾经办理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金彪故意杀人一案。该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3年8月,最后一次(也就是第六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冀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赵金彪无罪。因此,笔者对此类案件有深刻的体会,并非常关注念斌案的争论,草拟拙文,以飨读者。
一、 念斌案为什么会引起激烈争论?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大多是两类:一类为“真凶找到型”;另一类是“死人复活型”。
1、真凶找到型
案例之一: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于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杜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据主犯杨天勇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案例之二:辽宁李化伟案 1986年10月29日下午,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怀孕6个月的妻子邢伟被杀。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随即上诉。1990年1月12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7月,真正杀害李化伟妻子的凶手当时家住李化伟家斜对门的17岁江海,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落网。自己交代了他才是当年杀害邢伟的真凶。2002年6月25日,李化伟入狱14年后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案例之三:浙江叔侄张辉、张高平案 2003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人发现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叔侄上诉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死人复活型
案例之一:湖北佘祥林案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复活”从山东回乡。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
案例之二:河南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宣告赵作海无罪。
“真凶找到型”和“死人复活型”因为是铁证如山,绝对不是被告人所为,人们惊叹的是冤案如此之冤,司法腐败如此之腐败,办案人员如此草菅人命,大家是异口同声。但念斌案却非此两类案件,到目前为止,即未找到真凶,也未死人复活,甚至一些人产生了司法机关是否放纵了犯罪的怪诞想法,这正是引起激烈争议的缘由。
首先,念斌被宣判无罪后,新的问题是真凶到底是谁?念斌是不是真正的凶手?案件仍然扑朔迷离。这种不确定是痛苦的,除了被害人家属外,就是大众,这种“不确定”正是引起争论的重要原因。
其次,我们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了解是有限的,假如此类案件发生在美国,只是一个普通案件而已,不会有任何波澜,法院判处无罪案件比比皆是,在中国无罪判决必定屈指可数。
再次,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一方面痛恨司法腐败,但当我们完全依照文明的、先进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后,又说放纵了犯罪。老百姓这样完全可以理解,就连律师也跟着瞎嚷嚷,真是不可理喻!在我看来,这只不是一个最普通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仅此而已。
长期以来,我们认可了腐败,却陌生了司法文明;我们宁愿腐败后“真凶找到”、“死人复活”的确定,也不愿意看到依法判决的不确定。所以,当出现一例不确定的依法判决时,我们别发生激烈的争论。
二、 念斌案是否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其无罪?
念斌是否是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判决,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1、何为“疑罪从无”原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定义。
“疑罪”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认的情况,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境地。
我国《刑事诉讼法》条195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认为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
2、念斌案是否是依照“疑罪从无”做出无罪判决的?
从辩方讲。张燕生、斯伟江律师在辩护词开宗明义地写道“所谓‘念斌投毒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而且二位律师的辩护词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疑罪从无”的字眼,也没有要求法院以疑罪从无的方式判处被告人无罪,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假案”,而不是一个“疑案”。请注意,“疑罪”应当似有似无,而“假案”应当理解成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是人为制造的。假如你根本没有杀人,被公诉机关指控你故意杀人,这不能叫做疑罪,而应当认定没有犯罪。
在辩护人看来,念斌根本没有犯罪,侦查机关制造了一个假案,所以不是“疑罪”,当然也谈不上“疑罪从无”了。
从控方讲。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仍然认为“一审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也不认为是“疑罪”;原告的代理人的意见是“请求维持原判,严惩念斌”,也不是“疑罪”。
从法院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第53的内容为:重证据,轻口供;第195条第三款恰恰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法条表述“证据不足”,不足到什么程度,这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90%的证据都不能采信,还是只有10%的证据不能采信,当然我们的也无法用这样的比例来划定。
从判决书上来看,人民法院是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念斌无罪的,但“疑罪从无原则”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概念,不能执著。
三、 念斌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否实现?
念斌被宣判无罪后,学术界的争论异常激烈。媒体发表了《念斌律师张燕生: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接着出现了许向前律师的《念斌案:正义远未实现》、易胜华律师《真凶逍遥法外,我们何以狂欢—念斌案的冷思考》同时引人关注的还有王志安先生的《关于念斌案的再解释》、陈兴良教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罪》,念斌案,是否已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1、何为法律的公平正义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法律的公平正义最高境界是无冤,如何做到无冤,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完全重合。
假如一个人借给另一个人十万元钱,没有任何借条等依据,傻子才会到法院起诉呢;假如一个人给另一个人打了十万元的欠条,实际上没有给钱,傻子才不会到法院起诉呢。第一个人实际上给了钱却没法胜诉,后一个实际上没给钱却能够胜诉,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不统一,于是才产生了证据,产生了诉讼。给钱是一个客观事实,而持有借条是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高体现二者得到重合,但所有的人都知道,大多数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却无法重合。
就拿非常准确的DNA检测来说,准确率也只有99.999%,有0.001%误差,对于0.001%人来说,等于100%的错误,鉴定结论也只是强调是“生物学上存在父子关系”,事实上也发生孩子确实有父子关系,但DNA检测却不存在父子关系的事情,但它保护了99.999%的人,冤枉了0.001%的人,这就是刑事诉讼的本质。
我们看被王志安先生引用的这条微博“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杀人的是念斌。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有媒体欢呼什么‘迟到的正义’云云,这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那可太低级了。”
在我看来,发贴的人,看起来有理,但实际上从逻辑上和法律上显得真的太低级了。首先,念斌案无罪是经过八年七次审判、一次复核的结果,人民法院已经以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形式宣判念斌无罪,怎么是“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呢?难道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你的思想和灵魂中仍然假定念斌杀人犯吗?早已陷入比有罪推定更可怕的思维;其次,在我看来,刑事诉讼只是程序法,迟到的正义也只是说前六次判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就应当判处念斌无罪,但目前却经过八年七次审判,显然是“迟到”了,但最后必定得到了纠正,也“正义”了,这样理解迟到的正义并没有错。
2、正义是否已经实现
应当首先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正义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专指“法律正义,如果把正义的概念无限扩大,那么就无从谈起。
首先,念斌案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控辩双方激烈辩论,三级人民法院七次审理、一次复核作出的负责任的判决,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彰显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从这方面讲,正义已经实现。
反过来讲,判念斌无罪没有体现正义,是否判处念斌死刑才体现正义呢?
其次,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吗?
第一,我们看一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这说明受害人死于中毒确定无疑,但死于“鼠药中毒”依据不足,有多种可能,也可能是自己误食,也有可能是有人投毒,所以,是否有真凶都是个问题,说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正义荒唐至极。
第二,以真凶是否抓到来评价正义是否实现是可笑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破案率能达到100%,也许真凶永远无法抓到,那么是否能说正义永远也无法实现呢?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坚信本案确系念斌所为,对于他们来说,念斌是否真正的凶手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有一个凶手并没有凶手要好的多,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受害人家属这种心情许多辩护律师都能体会到的。但法律工作者,相信的证据,崇尚的是法律,任何猜测和推断无异于占卜封,十分危险,都会造成重大的冤案。
本案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既非“死人复活”,也非“真凶找到型”判无罪,而是依据证据不足判处上诉人无罪,是“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原则的真正体现,是中国刑事审判的极大进步,看起来保护的是念斌,实际上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给了全国法院一个极好的信号。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