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是公民、法人或其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他组织提出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诉讼如何提交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
1、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他组织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
2、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3、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只能对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的行政行为起诉时,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根据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法院附带审查的程序:
1、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进行审查。
审查处理的后果:
1、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司法审理程序中的相关环节的期限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诉讼案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如果超出了审理的期限的,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的司法后果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的司法后果为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根据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哪些要求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的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较多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该司法解释从九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解释用排除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信访办理行为等五种行为不在可诉之列。
二、是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司法解释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
三、是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为了确保有限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解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程序 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村委会和居委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四、是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处于取证优势地位,为确保“官”民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地位,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和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
五、是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要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因为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进入到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激增。
为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解释在几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起诉人提交必要起诉材料的义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和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六、是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和判决程序,不仅要求审理的实体和程序公正,也要求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还有的案件判决标准和规则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据此,解释明确了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确认无效的判决规则、共同过错的赔偿责任和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七、是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明确了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
八、是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新行政诉讼法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为了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职能前提下,保证争议真正得到解决,解释明确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概念,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举证责任和裁判规则。
九、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是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度创新。
对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为此,解释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利、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方式、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一、立法目的作变化,删去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告别“告官不见官”的历史。
三、破除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审判,实行跨区域审判。
四、复议维持共同告,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五、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更好地保护原告诉权。
六、诉讼审查范围扩大,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七、部分行政案件可调解,服务社会稳定大局。
八、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彻底做到定纷止争。
九、建立公告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十、建立简易审判程序,高效便民解决争议。
参考资料:建湖县人民政府-浅析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提升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