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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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太好说,12、起火原因不明至少需要几个不排除因素第一、用火不慎:指人们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版不落实以及不良生活权习惯等造成火灾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的行为,8、火灾原因认定书的问题根据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火灾认定书原因不明可以不写排除的方面?

火灾事故认定书里面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的火灾原因只写了可排除自然,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原因,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我感觉太简单,符合规定吗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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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火原因不明至少需要几个不排除因素

第一、用火不慎:指人们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版不落实以及不良生活权习惯等造成火灾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的行为。

第二、电气火灾:指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或者电线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造成的火灾。

第三 、违章操作:指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造成火灾的行为,如焊接等。

第四 、放火:指蓄意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五 、吸烟:指乱扔烟头,或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六、玩火:指儿童、老年痴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机而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七 、自然原因:如雷击、地震、自燃、静电等。

3、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不太好说。有可能是机器质量问题,那就是说机器生产厂家会有一定责任;有可能是使用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导致机器故障,这就是用户的责任。

4、火灾原因不明和不排除电路故障的区别

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指的是,火灾可能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

5、火灾责任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点的确认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点有一定联系

2、有些情况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则原来确定的起火点可能是错误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起火原因排除掉了,但起火点的确认仍然是有效的。

6、消防判断火灾原因有那些程序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火灾调查是消防部门法定的职责,搞清楚起火原因,关键在于判断起火点。通过参考火场内燃烧蔓延的方向及终止线、烟熏痕迹、物品损毁情况及方向性等现场痕迹,可以大致判断出起火点,如果有目击者幸存的话,也需要向目击者核实。一般来说起火点只有一个,或一定范围内明显相关的几个——无明显关系的数个起火点就应高度怀疑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起火点之后,就开始在起火点附近寻找物证来证实起火原因,如,短路的导线、电热器具残骸、化学物及反应产物残留。而提问者所说的已被彻底烧毁,无法取得物证的火源,就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判断,如吸烟火灾就只能通过查明环境温湿度、可燃物存储状况、可燃物的性状及旁人针对吸烟者的口供来证实。

判定完毕,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至于具体操作流程和需要等待的时间,需要和消防部门资讯确认。

如有疑问,欢迎向51安居提问。

7、火灾原因认定

不是所有的原因都可以明确查清的,这样的结论很正常。

排除电线引起火灾就是说负责电线养护管理的人员可zd以免责;

不排除其它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就是说除了电线引起火灾,其他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火种都有可能,那么管理员就需要在自己的责内任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了。不知道你们是什么地方着火,你们是哪一方,你们有容多少管理责任。只是这样说是没办法分析的。

8、火灾原因认定书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因此,消防部门出具的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火灾原因无法查清的一类。

即使未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估计消防部门也不太可能给其他结论。

你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为你公司火灾原因还有不排除用火不慎、雷击、外来火种、静电等

原因,也不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当然也未认定为人为放火。既然为确定为放火,当然应当赔偿。

消防队事故认定书是起火灾原因不明,不排除遗留火种和电线引燃周围,这个责任应该怎样划分?

受害人一般是依据消防队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的事故认定书到法院起诉。

法院也是依据事故认定书来认定被告方是否对火灾事故有责任。

所以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根据上述情况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法院一般会认定还是有一定过错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的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会判决火灾现场的房主承担次要责任的。

承租房被火烧毁,火灾原因不明,承租人的合伙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什么法条支持。

05年2月24日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牛一珍与金仙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把属于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共同共有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的会泽县金钟镇东外街125号铺面房屋一间出租给被告金仙使用,租期2年,从当日起至2007年2月24日止,租金每月500元。牛一珍当天已收起金仙一年的房租6000元。双方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铺面,负责房屋的完整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保证杜绝火灾隐患,否则负责赔偿责任。2005年5月13日,金仙与国富签订协议,合伙做生意,金仙提供房屋,国富出货收货,两人今后除去房租和货款余下的利润平均分款。2005年11月22日4时35分,该租赁房屋发生了火灾。2005年11月23日,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申报,被烧毁的还有雕花古式顶子,古式桌子一张、古式柜子一个及被褥、木漆老寿木一合及其他物品,但未经会泽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定。2005年11月28日,会泽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该火灾造成三原告所有的金钟镇东外街125号房屋全部被烧毁。受案后,法院委托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烧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为31036元,用去鉴定费3000元。

会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与金仙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金仙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对租赁房屋被烧毁,对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但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金仙与国富签订合伙协议,在合伙期间,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发生火灾被烧毁房屋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31306元、鉴定费3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其它财产损失5000元,因财产损失申报表只是原告的申报情况,未经消防部门核定,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房屋租金11000元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因合同签订后被告金仙已给付一年的租金6000元,在租赁期间二被告合伙做生意,房屋被烧毁,二被告应对2006年2月24日至2007年2月24日的房屋租金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国富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富对终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9年6月2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8月5日以(2009)云高民抗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曲靖中院再审,曲靖中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火灾认定书原因不明可以不写排除的方面

火灾事故认定书里面的火灾原因只写了可排除自然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外来火源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不排除电气原因,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我感觉太简单,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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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火原因不明至少需要几个不排除因素

第一、用火不慎:指人们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版不落实以及不良生活权习惯等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二、电气火灾:指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或者电线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造成的火灾。

第三 、违章操作:指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造成火灾的行为,如焊接等。

第四 、放火:指蓄意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五 、吸烟:指乱扔烟头,或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六、玩火:指儿童、老年痴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机而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七 、自然原因:如雷击、地震、自燃、静电等。

3、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不太好说。有可能是机器质量问题,那就是说机器生产厂家会有一定责任;有可能是使用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导致机器故障,这就是用户的责任。

4、火灾原因不明和不排除电路故障的区别

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指的是,火灾可能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

5、火灾责任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点的确认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点有一定联系

2、有些情况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则原来确定的起火点可能是错误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起火原因排除掉了,但起火点的确认仍然是有效的。

6、消防判断火灾原因有那些程序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火灾调查是消防部门法定的职责,搞清楚起火原因,关键在于判断起火点。通过参考火场内燃烧蔓延的方向及终止线、烟熏痕迹、物品损毁情况及方向性等现场痕迹,可以大致判断出起火点,如果有目击者幸存的话,也需要向目击者核实。一般来说起火点只有一个,或一定范围内明显相关的几个——无明显关系的数个起火点就应高度怀疑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起火点之后,就开始在起火点附近寻找物证来证实起火原因,如,短路的导线、电热器具残骸、化学物及反应产物残留。而提问者所说的已被彻底烧毁,无法取得物证的火源,就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判断,如吸烟火灾就只能通过查明环境温湿度、可燃物存储状况、可燃物的性状及旁人针对吸烟者的口供来证实。

判定完毕,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至于具体操作流程和需要等待的时间,需要和消防部门资讯确认。

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只有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怎么起诉

 因火灾事引起的诉讼案件中,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故本文以某火灾事故案为例,对此类问题的争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房屋第一层门面和地下室仓库,作为被告开设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对火灾引起具有过错,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地下仓库的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意见分析及理由:在笔者所了解的同类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意见均有适用,且更多的倾向适用第二种意见,但笔者认为适用上述第四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权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因为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没有作出引起火灾的作为和不作为这一侵权行为,既然没有实施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对于第二种意见各界争议较大,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并非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奚小明主编),并未规定所谓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只是将公平原则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形态,其规定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规则的依据问题,故在侵权法领域,并不存在公平责任这一原则。其次,即使适用该条,公平责任也仅适用于加害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主体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行为人从字面理解,即实施了行为的人,在侵权责任法里显然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行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类型(应予说明的是,加害人与行为人的区别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为人,也包括加害责任人,虽然绝大多数场合下两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责任等情形下,加害责任人就与加害行为人发生分离,故将公平责任适用主体范围定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法规范范围做适当扩张,较为妥当)。从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与第8条为代表的用语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行为人”应仅指加害行为人(在替代责任等特定情况下应称为“加害人”)这一结论。因此,第24条只能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而不适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仓库管理人被告刘某与受害人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火灾原因不明时,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并非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应当是尚不明确的失火者或纵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公平责任,是把本应当由失火人或纵火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强加到被告身上,显然是一种错误做法。

对于第三种意见,理论上来说一种正确的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该案并非特殊侵权行为。故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但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即对火灾的预防义务。虽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即失火或者纵火人,但是作为仓库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着未能预防火灾、疏忽管理的问题。故直接将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是不妥的。

对于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即如果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意见也是笔者所支持的意见。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两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等义务。本案属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但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仓库中间部位,仓库中可燃物属被告刘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对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预防火灾发生的相关安全措施(如隔绝火源、保持地下仓库干燥、通风等),其对火灾的发生、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并非起火行为之过错,应当加以区分)。故本案的被告刘某应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仓库内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消防队责任认定书说火灾原因不明,而我们都知道是他们收了肇事方的钱,我该怎么办?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判决书 ,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就是说,即使原因不明,消防部门也得认定火灾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和能排除和不能排除的火灾原因。如果火灾是从肇事方那里起火的,对方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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