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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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后可否起诉

分不同情况:1、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的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行政诉讼?

如果不是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管辖机关在受理申请之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已经受理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了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该申请,即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复议申请,同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诉讼。

依据《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人如果想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在得到复议机关的同意后才可以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起算点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0日,陈某以某市政府、某市国土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某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陈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撤销某市政府、某市国土规划局将09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给某开发商的具体行政行为。后陈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某省政府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法律分析: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在陈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后,其不得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复议机关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权。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3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前述规定,如本案属于“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则陈某撤回复议申请后,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本案中,陈某申请复议的原因是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根据前述规定,陈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

如陈某撤回复议申请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应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为由,不予受理。

结论:

在陈某已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情况下,除非其基于不同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并获复议机关受理,否则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如陈某仍以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这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应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下列那些行为具备可诉性?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有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调解等。

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行政许可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行政处罚,行政,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合同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作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了分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具体事宜作出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类型,可分为行政,自治的几个。

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执法或主机的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是没有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

互补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在需要添加下列事项按照法律或主机的规则和基本制度,原有的法律或主机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的补充。

自主权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未决事项需要由法律或主机的规则,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根据实际需求管理自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我创造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2] />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限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只能在严格按照法律,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法律只规定行政行为,条件,规模和类型等,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的行政行为由行政的范围。

3。通过申请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职权。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诉讼相关的应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先决条件。按照职权范围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4。想要的行政行为,并坚持必须有标准的法律形式分为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坚持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要行政行为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效果,行政法,行政诉讼,如监管文件公布行为,坚持行政行为,不需要有一个特定的形式或符合具体的程序,只要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如汶川地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救援和直接言语行为的命令的效果。

5个。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标准划分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实施中的作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行为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的直接影响,或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正义,是指行政机关是一个第三个政党,在审判的具体的行政纠纷或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按照准司法诉讼;它形成法律执行机关党之间的关系争议双方当事情每个人都为一个三方法律关系,包括行政裁决的行政复议。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国家行为。

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双方(各方)行政行为

6。分为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双方(各方)单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交易对手为标准划分行政和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可以建立交易对手同意根据行政主体单方面行政行为的含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文件无法无天责令限期改正决定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不要求双电源(多)行政行为是对手同意,行政主体和相对达成一致的意思,为了成立的行政行为,如一个县档案馆控股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与农户经营行为。

除了上述分类外,其他标准的行政行为分为几类有条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实质性的行政行为和程序的行政行为。

相同的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行政和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当然,或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不可诉行政行为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行政诉讼,比较常见的是针对一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

所谓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法律领域,它仅仅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法律性,不仅应当对外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而且应当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另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外部性,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行政行为等因其属于内部行政领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为的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可诉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能撤销吗

行政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已撤销行政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有效吗

行政行为成立后,由于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的其他情形或严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均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从而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④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已撤销行政行为可诉吗 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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