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能被撤销吗?
>案件亮点
>在案件事实没有可靠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办案律师找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突破点,顺利解决委托人诉求!
>01
>案情简介
>某县A工厂系合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与某县A公司为同一家公司,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同一个法定代表人。2022年4月24日,该县生态环境局作出企业名称为“B公司”的上环责改字【20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但随后又于2022年5月19日对A工厂作出上环罚告字[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以壹拾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和上述上环责字【20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并送达给A工厂,A工厂后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该县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案涉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A工厂于2022年6月8日收到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面对这一系列的处罚文书,A工厂向北京天用律所求助,希望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天用办案
>天用律师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了整个案卷,询问了委托人案件细节。发现生态环境局先后做出的3份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是不同的,而且还出现了法定代表人登记错误的情况。简单说,就是生态环境局把公司的名称给写错了,成为了另外一个主体。同时,从案件事实角度,委托人作为A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其企业生产合规,并未出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违法行为。
>故办案律师从程序严重违法及事实认定不清两个角度出发撰写复议申请书,特别强调了程序出现重大瑕疵所引起的违法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现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壹拾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不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申请人的案涉项目在竣工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各项测评均符合国家环评标准。案涉导热油炉开启的目的是增加风速、风量,出于防止油温过高、引风叶片不离心等因素未在下午检查时段开启,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的所有排放都经过了水浴除尘,不存在“未保持正常运行”的情形,且没有任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1. 受处罚人名称混乱。被申请人作出的上环责改字【2022】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显示的企业名称为“B公司”,经查询,并没有这家企业信息注册,如果是与申请人相关联的公司,应为“A有限公司”;
>2. 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客观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始终都是高某,而非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的“胡XX”;
>3.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限期改正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前置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上环责字【20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称“我局将组织对你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但是被申请人既没有将此份上环责字【20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时送达给申请人,也没有再次前往申请人处复查,故申请人失去了改正及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是在一个月以后和后续再作出的上环罚告字[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给了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前置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再做出的案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依然存在,故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依据错误,在实体和程序上严重违法,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随后天用律师将申请书提交至县人民政府。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该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认定该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撤销上环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3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也确凿,但因为程序出现重大瑕疵从而在复议或者诉讼的过程中被撤销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首先应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作出的基础是无懈可击,经得起推敲审视。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