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具体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为6个月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核定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的每月各供养亲属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月工资。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吉林省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吉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有哪些?解答吉林工伤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照吉林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吉林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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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周岁以上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的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的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按五年计算。所以73岁老人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的赔偿年限是7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归纳起来就是以下各项赔偿:
1、应当赔偿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如:老伴、未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等)。
4、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的标准还没有发布,目前仍然沿用的是2009年的标准。2009年省高院发布的标准如下:
(2009年5月15日发布,吉高法[2009]60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
200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总 计
全省平均年23,486.00 月1,957.17 日93.96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误工)
12,100.00 1,008.33 48.41
二、采矿业
29,210.00 2,438.33 117.06
三、制造业
23,867.00 1,988.92 95.48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28,901.00 2,408.42 115.62
五、建筑业
16,314.00 1,359.50 65.27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24,158.00 2,013.17 96.65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465.00 2,538.75 121.88
八、批发和零售业
17,743.00 1,478.58 70.98
九、住宿和餐饮业
14,714.00 1,226.17 58.87
十、金融业
32,335.00 2,694.58 129.36
十一、房地产业
18,657.00 1,554.75 74.64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057.00 1,921.42 92.2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381.00 2,531.75 121.5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407.00 1,283.92 61.64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他服务业(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
13,858.00 1,154.83 55.44
十六、教育
26,437.00 2,203.08 105.76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642.00 1,886.83 90.5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865.00 1,822.08 87.4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765.00 2,063.75 99.08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吉林省交通肇事死亡的赔偿金如何计算天津市杨律师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这个有过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吉林省死亡赔偿金 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精神抚慰金
2.死亡赔偿金 20年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3.丧葬费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抚养费
5.亲人的其他交通费杂项(必须要证据证明,单据之类的)
望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