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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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一样吗

交通事故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的赔偿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与交通部门出具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的 事故认定书 中认定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的责任、伤者的受伤情况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以及伤者户籍都有很大的联系,在 交通事故赔偿 中,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城镇户口标准要高于农村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 1.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 (1)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2)辖区派出所证明 (3)暂住证或居住证 (4)房地产证 (5)其它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 (1)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2)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事故发生之前一年的) (3)纳税凭证 (4)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诉讼是一种权利,只要有明确的被告信息、法律事实以及诉讼请求都可以起诉,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对肇事方不赔偿或者对 赔偿不满意 均可以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重要的就是赔偿的问题,选择不同地方起诉赔偿的标准会不一样,所以去哪里起诉很重要,并尽可能的准备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材料等。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城市和农村的标准是什么,农村户口有没有区别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赔多少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计算才能知道。 残疾赔偿金 =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 x赔偿年限 x伤残系数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需要证明年龄(一般就是身份证),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的赔偿与交通部门出具的 事故认定书 中认定的责任、伤者的受伤情况以及伤者户口性质都有很大的关系。只要发生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就会有所区别,城镇户口标准要高于农村户口。但农村户口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任意一个,也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 1、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需要材料如下: (1)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2)辖区派出所证明 (3)暂住证或居住证 (4)房地产证 (5)其它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需要材料如下: (1)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2)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事故发生之前一年的) (3)纳税凭证 (4)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要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以及受损情况综合判断,最后可能会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 精神损失费 、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他财产损失费。 伤残等级鉴定 要根据具体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康复情况、功能障碍以及事后恢复可能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且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够直观评测的,所以伤残鉴定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因为能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评上1级和评上10级,赔偿项目的金额差距是很大的,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对死亡赔偿有啥区别?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死亡赔偿区别就是有退休金补偿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按死亡当事人退休金6个月工资算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而农村户口多数没有退休金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只有村委一点补贴费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这就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死亡赔偿区别。

现在交通事故赔偿还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吗?

分的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城市户口赔偿金高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这个应该是历史问题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虽然人是平等的,户口不代表什么,但是实际上城市户口赔偿金高于农村户口。真是让人遗憾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民事赔偿有什么区别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的民事赔偿只是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有区别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其它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的赔偿基本是一致的。

但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也规定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了“因同一侵权行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有条件的体现了同命同价原则。

为什么处理交通事故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的多?

这是算法不同造成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的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

城镇户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农村户口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是如果农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近年来,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不一一列举):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赔偿高 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贵州省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等等,无疑,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以及广大民众的高度赞赏。

自上述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之后,在其下辖法院便出现了很多这样的判例,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同时,在很多没有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地区,例如北京、武汉、四川、浙江等地,也都出现了相当多这样的判例,这一现象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赞赏和高度称赞。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差别对待,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赔偿理论上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据户籍登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区分方式过于简单和绝对。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这一点,早已成为各地方法院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识,是极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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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7-2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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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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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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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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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6-06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