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号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2015年陈君到被告上海科比斯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职务,2017年8月,上海科比斯公司在海安设立全资子公司南通科比斯公司。当年陈君与被告南通科比斯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担任被告南通科比斯公司技术质保部负责人。此后,陈君在海安工作期间,同时通过互联网为上海科比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自2020年2月开始公司订单骤减,双方协商降薪。陈君于2020年7月离职,就欠发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裁判:南通科比斯公司同为独立法人,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的用人单位身份,基于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原告陈君与被告南通科比斯公司之间可以同时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基于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本应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单独负责,不存在因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导致数个用人单位相互之间对劳动者的工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然而,基于上海科比斯公司与南通科比斯公司之间的投资与控制关系,就原告陈君而言,符合双重劳动关系特征的同时,亦符合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人员的特征。基于上述派遣关系,对原告陈君的劳动报酬,两被告负有连带责任。由于两被告人员及经营、财产相同,两被告构成关联公司。在民商事语境下,两被告的关联,导致两被告应当就对原告陈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陈君主张两被告承担对其连带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
2020年年初的新型冠状病毒型××疫情,对原被告而言,均系不可抗力。被告公司以多数决的民主程序决定降薪,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企业遭受前所未有新冠疫情,生产经营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作为劳动者的原告陈君当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对于因疫情降薪幅度,被告认可上海一方降薪10%,原告认可整体降薪10%,双方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应当按照原告陈君总薪资额降薪10%。对于加班工资应当从双方固定薪资中扣除,对于原告事假扣发的工资,应当视为被告已经发放。
基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强制履行之特征,作为劳动者的原告陈君只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到达相对人即被告公司,其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三,一是自主(任意)解除即主动辞职,二是被迫解除,三是协议解除。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自主解除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只有在被迫解除及协议解除时,才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判断劳动者是不是应当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是要探求劳动者作出并有效到达对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意思是否存在法定的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原因,而不是在劳动者作出并有效到达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意思之后,重新检索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迫使劳动者作出解除意思的事实。本案中,原告陈君2020年6月20日作出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了辞职的意思,该辞职意思已经有效到达被告公司即生劳动合同解除之效果。此后双方是否交接、如何交接、能不能成功交接,均不影响劳动合同之解除效果,更不存在解除之后重拾被告存在违法的原因并援引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进而向被告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更何况,因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导致被告公司降薪为法律所允许,原告2020年7月14日所援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因新冠疫情导致员工降薪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综上,原告陈君有关被告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所涉法律焦点问题:
1.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得出,法律并不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然而双重劳动关系极易引发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涉案公司系母公司和子公司,且原告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实践中存在混同用工情形,相对比较容易认定,实践中有很多公司以“借用”“共享”名义逃脱用工义务,给劳动者造成维权困难。尽管疫情促使劳动法规政策给予劳动者灵活就业和企业灵活用工的规定,但原用人单位和借用单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2.新冠疫情导致企业降薪是否合法?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对涉疫情降薪案件均给予了判例或指导意见。成都法院发布了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陈某某与某家居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案中,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本案中,某家居公司就协商调薪的事宜,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提出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前述事实脉络符合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规定。故在绝大多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某家居公司受疫情影响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调整薪酬的行为符合规定。同时,某家居公司就调整薪酬的方案还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行为符合前述文件关于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情形。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通过前述程序合理调整薪酬的行为,不应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与某家居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成都市案例中,由于该家居公司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营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的工资缓发方案,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对疫情影响降薪案件,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观点为有条件适用降薪原则,即“虽然受疫情影响,个人业绩可能下降,但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将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3.劳动合同 解除 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
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三,一是自主(任意)解除即主动辞职,二是被迫解除,三是协议解除。
这里说下什么是被迫离职: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不缴纳社保和不足额缴纳社保),即便是劳动者单方辞职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被告离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是和社保相关,需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等。其次离职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或其他,不可以是“个人原因”。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即时生效,即离职信到达公司被签收时就立刻生效,上述案例中原告属个人原因离职,并且离职已经生效,嗣后进行经济补偿金维权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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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一)
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 入职 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 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 离职 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搞截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员工1年告了9家用人单位被认定碰瓷,法院对其进行了什么处罚?5月10日左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内容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涵盖了一些普遍的争议情况的典型案件。
其中一起案例受到了广大民众的讨论,一直以来,劳动争议一般都是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但是这起案件中确是一名劳动者对企业进行“职业碰瓷”。
劳动者康某在2013年以来,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涉及了大约30件案件的诉讼,特别是在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已经法院就提起了10件左右的诉讼,诉讼涉及了9个用人单位。
2018年9月,康某在一家具厂入职,12月康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家具厂支付近14万元的赔偿金。但是家具长称康某只在家具厂入职了3天的时间,为职业碰瓷。
法院对比和收集了康某这些年来的诉讼经历,认为康某存在频繁而且短暂的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用不同的理由发起劳动诉讼谋取利益的行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但是不得不说康某之所以能够碰瓷成功,并短短的几年间一直碰瓷不同的企业,说明这些企业存在让人“敲诈勒索”的条件,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给劳动者应有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康某“职业碰瓷”,更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很多企业并没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去执行。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教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人际交往能力强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的人在职场上也非常吃得开,在职场上不能将这些问题一概而论,在职场上提出要求一定要掌握好分寸,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职场上的那些事。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1
时下的职场悄然冒出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了这么一种怪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回头找麻烦;找人代领工资,转头不认账;存心不要社保,事后高额索赔。
“碰瓷”,原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常见于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跟机动车相撞,借此骗取赔偿。“职场碰瓷”,是指一些求职者故意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或者特意隐瞒真相,布下陷阱,制造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出现,然后为牟利而索赔。
一、“碰瓷”现象1: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去年9月,北京一建筑工地开始进行水暖施工,经人介绍,安徽的老赵来到工地上干活。上班第二天,带班的李工长拿来劳动合同让他签字,老赵不签:“咱这关系签它干嘛?不用弄这麻烦事。”李工长说:“公司要求每个人都得签。”“咱说好一天160元,合同里写的是月工资1900元,签字后就等于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我认同这么低的工资了。再说了,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我签了合同,你们给上保险吗?”李工长被问住了,工地上没几个人有社保。他琢磨了一会儿:不签算了。就拿着劳动合同走了。
三个月后,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结账走人。今年初,李工长所在公司被老赵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1、律师支招儿: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也不用
律师介绍,建筑工地上短期工作比较多,尤其是水暖、电工、油漆等这些岗位,长则工作几个月,短则二三十天就结束了。对于临时招聘来的职工,一些公司嫌麻烦就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当职工不愿签时单位也默认了,殊不知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职场碰瓷”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要想避免有人拿这条法律“碰瓷”,首先要规范合同条款,该有的内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合同,不给“碰瓷”者留下不签劳动合同的借口。
其次,遇到职工拒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要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来处理,在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后将其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牢记一点: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的劳动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则就有可能掉进“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二、“碰瓷”现象2:找借口玩失踪 事后索要生活费
2011年11月底,一家酒店聘吴明为厨师,过了一周的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1月10日,吴明找经理请假:“在山东老家的父亲生病住院,我得回去照顾几天。”看对方焦急的样子,经理批了他7天假,并让他提前领了工资。
半个月过去了,吴明没回来上班。单位负责人打他手机,他说父亲病还没好,想再请一段时间的假。经理让人通知吴明,一个月内回来上班,否则算主动辞职。一个月后,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职工会上宣布将他除名。
今年初,吴明到劳动仲裁把酒店告了。经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离职了,工资也已经结清,跟酒店没有劳动纠纷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书一看,原来吴明以酒店跟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1月30日才到期为由,称他现在仍是酒店的员工,单位却一直不让他上岗,不给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难,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1、律师支招儿:辞退员工要履行法定程序
律师告诉记者,入职一两个月,等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借口离开公司玩失踪,几个月后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待岗生活费,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场碰瓷”现象。用人单位要想杜绝这种“碰瓷”,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比如规定职工离职几天就视为旷工,旷工几天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二是对旷工、不辞而别、请假逾期不归的职工,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时要履行法定程序。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职工时,单位可以挂号信、快递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亲属;仍然无法送达时,企业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认定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书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达职工。
另外,为了应对“职场碰瓷”族的恶意诉讼,用人单位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职工旷工、过期不归的证据,以及被辞退职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挂号信、快递存根、刊载公告的媒体材料、企业规定制度等,这样可帮助用人单位打赢官司。
三、“碰瓷”现象3:找人代领工资 离职后不认账要求补发
去年7月,某物业公司招聘阿力为值班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把他派到下属一个项目部去上班。
物业公司是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阿力上班的地方离公司远,每次都让业务主管替他代领。2012年11月底,业务主管辞职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时连犯两次错误,差点酿成事故,物业公司两次下发违纪通知,但他均拒绝签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到财务结算工资。当日,阿力没领工资就离开了单位。此后,公司多次以电话、快递形式通知他来领工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他都没来。
半年后,物业公司接到劳动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原来,阿力已申请劳动仲裁,称他从2012年7月入职到同年12月15日期间,单位一直未发放工资,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万元。
工资已经按月支付了,就因为工资发放表上没有阿力本人的签字而成为被告,物业公司觉得很冤,但也只好委托律师应诉。
1、律师支招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律师介绍,在工资条上作文章是近一两年才出现的“职场碰瓷”现象,这主要发生在以现金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
工资发放形式主要有现金发放、通过银行转账两种形式。《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而没有要求是直接发现金还是到银行转账,所以,通过何种形式支付工资是企业的权利。
用现金发放工资,单位要出具一份记载工资数额、发放时间的工资明细表,职工领钱时由本人当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同时,还要向员工出具一张工资条。
虽然法律规定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现实中无法避免会出现由他人代领工资的情况,所以,企业要想避免被人“碰瓷”,最好是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无需职工签字,银行记录就可以作为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且被仲裁委、法院所认可。
四、“碰瓷”现象4:故意不要社保费 事后要求给补偿
康贝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的私营企业,去年6月招聘49岁的老孙为送货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通知老孙交身份证为他办理参保手续,他却不交:“我一外地农民要什么保险呀,说不定哪天就回家种地去了。上保险不但公司要交费,还得扣我的,不如别上了,你们直接给点钱算了。”
公司算了一下,给老孙缴纳5种社会保险每个月最少也得几百元,不如多给他200元工资划算,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皆大欢喜。今年春节前,老孙辞职回了老家。
上个月,老孙委托亲属找到商贸公司,称单位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他日后办退休,要求公司要么在北京进行补缴,要么支付2000元现金作补偿,不然就向劳动监察举报,到时不补也得补。公司咨询后得知,补缴社保费2000元打不住,但若支付了补偿又担心老孙再来找麻烦,单位不知如何是好。
1、律师支招儿: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律师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但要为职工足额缴纳,还要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那部分费用。用现金代替社保费支付给职工,属违法行为,康贝商贸公司为了贪图利益而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才因此遭遇了“职场碰瓷”。
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社保缴费标准也在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想远离“碰瓷”,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同时,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用人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遇到老孙这种外地户籍职工时,无论对方怎么要求,企业一定要坚持为其在单位所在地参保,不然职工一旦反悔,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还会因此支付经济赔偿。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入选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后,在实际工作时间仅有3天的情况下,便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而在此前,康某自2013年以来,先后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其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康某“碰瓷”后通过提起诉讼的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所供职企业的利益,也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罚款5万元,彰显了司法对“职场碰瓷”的“零容忍”,值得充分肯定。
一、所谓“职场碰瓷”
1、是指一些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 在本案中,康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处心积虑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典型的“职场碰瓷”,已僭越了法律底线,被法院依法惩治,也就自在法理中。
2、一些不劳而获之辈热衷于“职场碰瓷”,冲着的无非是一个“利”字,而法律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又让这种不诚信的逐利行为有机可乘。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需要承担二倍的工资赔付,这无疑让一些人看到非法逐利的空间。出于保护劳动权益和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之目的,目前劳动仲裁已取消了收费;即便“碰瓷者”提起诉讼,法院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诉讼费,其违法成本几乎忽略不计。加之仲裁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出于定分止争的考量,更多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无形中诱发了不诚信者的群起效仿,以致“职场碰瓷”形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链。
二、“职场碰瓷”影响很大
1、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营商环境,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就应对其依法当头棒喝。 一方面,司法要切实对该类劳动争议纠纷强化证据审查,对“碰瓷者”明显有悖常理的所谓证据去伪存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不纵不枉地对其非法获利的不法行为果断亮出惩戒利剑。
2、另一方面,鉴于“碰瓷者”提起的诉讼已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 且在事实上妨碍了民事诉讼,司法应对其依法施以训诫、罚款和失信惩戒等惩罚,让其面对败诉和伴随其中的其他严厉处罚等沉重代价得不偿失。如此,才能有利于规制权利的滥用,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市场的风清气正。
3、当然,“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客观上也与企业用工不规范所导致的管理漏洞密切相关。 因此,在对“职场碰瓷”依法当头棒喝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如此双管齐下,“碰瓷者”才能真正无隙可乘。
起诉过多也违法,员工1年告9家用人单位被认定碰瓷,背后真相究竟如何?大家出门在外工作都想找到一个好企业或者好老板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毕竟这些都能满足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了,可以免除一个打工人的后顾之忧,但是现实往往也是挺无奈的,毕竟如今的用工制度并不尽是如此完善,所以难免也会发生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纠纷问题,虽然在劳动纠纷当中法律基本上都会偏向于弱势的劳动者。但是大家何曾有没有想过,劳动者也会在打官司当中存在碰瓷的行为,可谓让人大开眼界。
近日广东省高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在此当中一位康某职业碰瓷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也入选其中,受到极大关注。
员工一年内状告九家用工企业
原来经过相关的司法鉴定,康某人也曾经自8年多以来,先后在江西,福建,广东,深圳,广州,东莞,惠州等地已经参与了30多件的案件诉讼。甚至在同一年竟然在广东中山当地起诉9个用人单位涉及的案件达到10件。
法院认定状告人为职业碰瓷
为此中山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也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张某确实在此诉讼案件当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他在短暂的时间内分别与多家用工单位确立用工关系,然后再以自己的其他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再通过上诉法院最终谋求相关的赔偿损失利益,因此相关地方法院对康某这些诉讼案件判定为不予采纳,甚至对康某以涉嫌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能够勇于做出行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毕竟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权也是要讲究实事求是,一切都要依据事实的根据去进行,不能做出任何的篡改隐瞒,属于自己的一定要去合法争取,不属于自己的更不要放弃自己原本做人的原则去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