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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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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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获赔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王先生为户籍农村,于2016年进入城市务工,2017年4月1日,王先生入职A公司(非建筑行业)从事材料加工工作,月薪为4000元。
A公司一直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曾提出要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遭A公司拒绝,王先生担心自己再次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
2018年3月2日,A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辞退王先生,王先生于同月12日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未与王先生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了申请人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参考资料: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获赔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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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的案例【1】
上诉人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
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
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
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
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
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的案例【2】
上诉人:某某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3932197 13911784203
上诉人:丁某,男,19x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某某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8910090685
上诉人:刘某某,男,19xx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某某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9号104室
电话:13311570312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某某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
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在庭审中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
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
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
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
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
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
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
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
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
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
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
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20xx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
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
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
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
这更让人匪夷所思。
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
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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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依照其规定。但是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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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可以包括法院双倍工资判决实例 :1、要求2011年2月至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单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及你入职之日起一个月,所以双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起算,到满一年时止。
2、如果单位无故辞退你,依法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其解除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你可以主张单位支付你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请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9—42条,第46、47条,第87条。
3、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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