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的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房屋租赁合同未生效时终止合同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人违约事项,则承租人可据此条款主张赔偿,即遵循“有约定随约定”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违约事项,则遵循“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法定的出租人应该赔偿的损失为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张立华律师的司法实践,一般可主张的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利润损失。即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损失的利润。一般可根据会计报表确定具体利润标准或者进行专门的审计。
2、装修费用损失。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房屋再次租赁差价。原来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较便宜,再次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价往往会比以往高很多,对于因出租人的解约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4、搬家及找房费用。因此项费用同样因出租人违约而发生,出租人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子出租给租客造成财产损失此责任应当由房主承担。《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房主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包括水管,负有维修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水管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由房主承担,除非该水管断裂是因为房客的原因造成的。
租赁人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承租人货物损失,租赁人该不该赔偿承租人损失。谢谢一、承租人不需要赔偿损失。
赔偿的前提是有过错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在承租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当然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出租人负有维修的义务。
租赁中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该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承租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