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 工资 与误工费分别指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的是什么? 停工留薪期 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 治疗的期限。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规定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间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简称,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 加班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 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 、死者生前 扶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区别 两者责任主体不同。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误工费是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一个概念,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举例:甲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驾驶人乙伤害,造成甲住院休养,则甲所在公司应按 工伤保险 规定支付甲停工留薪期工资,甲也可要求乙支付自己的误工费。这样员工的利益能得到双重保障,至于两者是否可以兼得,目前存在争议。本人倾向只能得其一,因为误工费顾名思义属于对误工造成收入减少的补偿,如果通过工伤保险员工收入并没有减少,则不应再得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的确定 “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简称,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 劳动合同 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办法 如果劳动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故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停工留薪工资与误工费这两者的相同在处就在于主体都是劳动者,一个是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工作但工资还保留,一种是因别人把自己害的受伤了而赔偿的一笔费用,所以,这两者区别还是特别大的,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应该要好好的了解。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的区别有哪些?一、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的区别 (一) 两者责任主体不同。停工留薪是《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一个概念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 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误工费是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一个概念,属于民事赔偿范围。 (二) 对权利主体的要求不同,误工费要求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都可以获得停工留薪工资。 (三) 两者包含的项目不同。误工费包括:工资(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资金、津贴、课酬;而停工留薪工资仅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工资。 (四) 两者的时间计算方式不同,误工费的时间限制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有限定的时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 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一)误工费的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二)误工费包含的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 知识产权 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的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 侵权行为 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 死亡赔偿金 已补偿预期收入)。 三、 停工留薪工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到的 工伤保险 待遇,停工留薪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 劳动合同 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但应当属于福利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 社会保险 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清凉饮料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他收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暂时的,工伤职工不能无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天有不测风云,没有人可以断言自己永远不会遭遇意外,但是即使偶遇不幸,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我们也必须保持理智,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这需要我们不断去武装自己的知识储备。了解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的区别可以让大家行使权力的时候综合考虑,创造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局面。
工地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有什么区别?工地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有什么区别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 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 医疗的呼和浩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 、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和当地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满一年的,由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 民法典 》和《 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 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地误工是指你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不能工作,停工的日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你的伤势很严重,要经过有关部门确认,之后可以适当的延长,停工时时可以留薪的,如果保险员的工资有减少,则是可以领取误工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