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出租房屋出现倒塌事故的责任后果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按约定执行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但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则应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属于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在租房期间,除非发生意外事件,出租的房屋出现问题时,均应由出租人承担。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房屋损坏造成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了损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的意外事件主要指雷劈、高空坠物、不可抗力等情形。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租的房子,因为不可抗力倒塌造成的损失谁负责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其发生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人力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无法克服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的客观条件。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违约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的违约方是没有过错的,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但是法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方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违约的责任。
法律分析
从原则上来讲,只要不是承租者主观责任造成的房屋损坏而倒塌的,都不应该承担该房屋损失的任何责任,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地震及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性拆迁等等,如是以上行为造成的,承租者更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损失,一方要求赔偿,是不可以的,因为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不可抗力的情形有: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不可抗力的认定: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4、履行期间性。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损失,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是如果是人为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再遭遇不可抗力,就不可以免除责任。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一方民事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不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老房子倒塌砸死人房主负何法律责任老房子倒塌砸死人房主负何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倒塌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的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房屋本身原因倒塌砸死人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的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老房子倒塌砸死人属于典型的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事件,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 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租的房子倒塌压死人谁的责任 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 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三、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四、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