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安全事故的赔偿方式:因安全事故侵害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属于工伤范畴的还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赔偿标准安全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的二十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事故导致职工死亡,除了要赔偿伤残金外,还应该赔偿各自住院费用及家属的精神抚恤金。
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哪些安全生产事故 赔偿标准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 1、 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保障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和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的学生人身伤害意外事件。第三条 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四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应当尊重、服从调解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裁定,并履行调解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
学校应当对其教职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六条 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当合理、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大对学校视频防控设施设备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
(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学校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不得以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为由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指导。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投诉处理机制,对学生、家长、教师等关于学校安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回复。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基层司法所应当依法为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提出合理诉求。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险。
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第十六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成立由学校负责人牵头的处理小组;
(二)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并通知相关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相关保险公司;
(三)及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以下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教育行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事故伤亡人员,是指与煤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按照本规定要求煤矿企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第四条 在本省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施安全监察。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劳动保障、监察、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根据事故伤亡人员受到损害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伤亡人员受到损害的程度,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分为因工致残的十个伤残等级和因工死亡。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分为伤残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9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7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5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标准为: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倍。第七条 伤残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
工亡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
事故伤亡人员在煤矿安全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在事故确认后30日内,煤矿企业应当预付50%的工亡赔偿金;事故伤亡人员被证实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证实或者宣告之日起15日内,煤矿企业应当支付另外50%的工亡赔偿金。第八条 煤矿企业不按照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煤炭开采活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