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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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个月之后,发现鉴定时遗漏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了右腓骨骨折,已经超过申请再次鉴定期限,不能申请再次鉴定,3.根据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你所说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伤残等级大约在10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少记录了伤情情况该怎么办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少记录了伤情情况该怎么办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3.根据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你所说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伤残等级大约在10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了;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认定漏报了一处伤怎么写审请

如果在工伤认定时遗漏一处是没有关系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的,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会有病例记录,上面会写明受伤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的具体情况。而首次病例很有可能漏掉员工的伤情。不影响最终的费用报销。只要是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书就可以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了。

工伤鉴定已经过了三个月了,又发现鉴定书上还少一根右腓骨骨折,怎么办?

已经超过申请再次鉴定期限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可以在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个月之后,发现鉴定时遗漏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了右腓骨骨折,已经超过申请再次鉴定期限,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初次鉴定如果是已经达到伤残等级的,通常是因为该伤残不影响鉴定结果,专家组没有对其记入鉴定结论。当然,也不排除疏忽所致。工伤职工如果在意这个部位伤残情况会影响整个鉴定结论,可以在首次鉴定满一年时申请复查鉴定。

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右腓骨骨折,符合“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对于多处受伤的,应分别鉴定,按重者定级,其它部位达到九级以上伤残,右腓骨骨折不影响鉴定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受伤的部位,工伤认定书上没写全怎么办

缺失部位重要的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不重要的,不必认真。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书上的受伤部位没有写全怎么办?

提供本人病历资料、诊断书、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旁证材料到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的劳动部门申请补充认定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最好附上单位及医院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的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认定不全如何补充认定

可以直接提交资料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向作出认定决定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的人社局申请补充认定。

参考资料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8]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

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

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原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

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

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

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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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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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少写1处关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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