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 1月13日,当时称为新乡市人民法院。1974年4月18日,新乡市人民法院改建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址位于新乡市化工路438号。全院现有工作人员368名,其中正式在编干警296人,院领导11人,中层领导87名,本科以上学历266人,占89.9%,博士1人,内设27个部门。下辖十二个基层人民法院,46个人民法庭,共有正式在编干警1509人。新乡中院坚持以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把握新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的能力,深化审判管理机制创新,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夯实基层基础,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新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焦锦淼判刑了几年曾任中国(河南)自贸实验区工作办公室(简称“河南自贸区”)综合协调处处长等职的正处级干部闫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伙同时任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焦锦淼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通过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460万元,通过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28万元。2020年3月31日,闫芳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闫芳,1980年9月15日出生,博士研究生,长相甜美,气质较好,被大家称为“美女处长”。
焦锦淼,1958年8月出生,河南尉氏县人,曾任信阳市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南阳市委副书记,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河南省供销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河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河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等职,2006年被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河南省优秀专家”,官至正厅级。
2010年4月份,国家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文,下发组织申报2010年“新网工程”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资金的扶持对象应符合相关条件。
经时任河南省供销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焦锦淼同意,2010年5月10日,闫芳和弟弟闫某、母亲侯某成立河南某公司,经过登记资料和项目造假向河南省供销社申报“新网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焦锦淼授意负责申报资料审核把关的时任省供销社财务处长徐某重点关照。2010年12月,该公司骗取“新网工程”60万元。
2011年6月,闫某通过对公司申报材料造假再次进行申报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焦锦淼安排时任省供销社财务处长王某对该公司重点关照。在焦锦淼的帮助下,省供销社明知申报材料虚假,仍然审核通过了铮诚公司的申报。2011年12月,该公司分两笔骗取省财政厅“新网工程”250万元。
此后,在焦锦淼的安排下,河南某公司骗取2012年“新网工程”扶贫资金150万元。上述460万元赃款,闫芳分得150万元,闫某分得130万元,侯某分得100万元,其余8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支出。
2011年下半年,焦锦淼和闫芳商量,在省供销社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时,以购买花卉的名义,让河南某公司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011年11月份,通过该公司套取资金13.65万元,2011年12月份,通过该公司从金土地公司套取资金15.75万元,闫某扣除税款后交给闫芳28万元现金。
2018年6月29日,闫芳被新乡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
确山张志强判多久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确山张志强判18年。根据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得知,罪犯张志强,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抢劫罪、盗窃罪经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以(2011)确少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60000元,责令该犯与同案犯共同退赔299281元,继续追缴该犯赃款126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于2012年7月13日送至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2016年2月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止。
法院法官受贿怎么办可以去当地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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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对于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最高会被判处死刑。可见我国对于受贿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而且它的量刑也较重,受贿达到五千元就可以构成犯罪,如果犯罪人员在受贿过程中有索贿的行为,法院还会加重犯罪人员的刑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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