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交通事故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没钱的处理办法如下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
1、如果车主有缴纳保险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让对方配合一下走一下程序,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可以将对方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
2、可以起诉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作出执行比如收回一些固定资产进行拍卖什么的,如果没有财产可以中止执行,待日后有财产后恢复执行。
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以上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交通事故判决书下来后对方不赔偿怎么办法院判决生效后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被告拒不赔偿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的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按判决规定支付赔偿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进行执行,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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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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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怎么办法院判决书下来后,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书还款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债务人财产还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可是对方不赔偿怎么办?对方不赔偿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事故判决书下来对方不给钱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两名被告人获刑
拖欠法院生效判决的上千万元债务不还,私自抵押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还转移刚获得的124万元拆迁补助款优先偿还给未起诉的其他债权人,4月9日,台州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案件。
2013年,男子周某因欠他人20万未还,被诉至法院。这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法院裁定将周某直接主管的天台某模具公司名下的一辆奥迪小汽车进行了查封。周某明知道该车仍在查封状态,还偷偷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了典当行,致使该车被卖至今无法追回。
周某的前妻何某也是该模具公司的股东。2013年至2017年期间,该模具公司、周某、何某多次因欠款分别被债主陈某、崔某等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至今仍有上千万元未履行的欠款。
去年10月11日,该模具公司收到了一笔拆迁补助款,共计124万元。周、何二人明知该公司以及本人在天台法院还有大量借款未履行的情况下,却不先履行已生效法院判决,而是将该笔拆迁补助款转移、分成多笔划到多个未起诉的债权人账户中。
庭审中,被告人周、何二人辩称,自己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债权是平等的,因此,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天台法院认为,法律的权威不容置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除了侵害司法权威之外,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也造成了侵害。
经审理,天台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天台某模具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两名被告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