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十万元以上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的应负渎职罪。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但已进行弥补,如果损失已经挽回,则可以不被定性渎职罪。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分析
公务员因失职造成国家十万元损失,给予的处理方法:1、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情况严重的涉嫌渎职罪。2、重大经济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等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对人民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明确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其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了解和落实的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对下一级单位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问,我是国有企业,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的,属于什么不论是什么企业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的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肯定是要追究责任的。相关依据是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什么?就是属于违规操作,造成企业损失啊。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你是要具体到什么法律法规第几条么?
公司人员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刑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量刑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行为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的工作人员),比如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的等,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私自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 ,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有地方金融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亏损责任,是指经营者在任期内由于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上款所称的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企业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投资、经营决策;
(二)投资、经营决策失误;
(三)以隐瞒帐户、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假借投资、合资、合作名义转移企业财产,对外投资收益不入帐等方式进行帐外经营;
(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企业利润;
(五)购入质次价高的原材料、设备,高价发包工程,低价出售产品、处置企业财产;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违反规定对外借款、预付款项、赊销,致使企业资金无法收回;
(八)因管理不善,发生贪污、挪用企业资金无法收回;
(九)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因走私、套汇、逃税等违法行为被处罚造成企业亏损或损失;
(十一)做假凭证、假帐,编假财务报表隐瞒或虚报利润;
(十二)其他违法或过错行为。第六条 上条所列情形属集体责任造成的,追究全体经营班子成员的集体责任;属个人责任造成的,追究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也可同时追究个人责任。
在上款所指的集体责任中,法定代表人负主要责任,经营班子其他成员负相关责任;个人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可以得到证实的,免除其个人责任。第七条 财政年度结束后,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财务报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后,可书面通知亏损企业15天内报送亏损情况分析报告。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亏损企业可能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可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核实。
调查组由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具备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要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十条 调查组重点调查造成企业亏损的原因和企业经营者有无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介绍所需的情况,查阅有关会议纪录、经营帐册等。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于开展调查前3天,书面通知被调查企业做好准备,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工作应在2个月内完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派出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或不处理决定。
需要作出处理,且又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情况复杂的,其处理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的,扣缴责任人工资、奖金、风险抵押金等,具体标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企业已签订有关经营协议,且协议中已约定经济责任的,按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施行后签订有关经营协议的,其经济责任应参照本办法约定。第十五条 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1年亏损或经济损失较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警告;
(二)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连续2年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免职,或根据有关决定办理免职手续;
(三)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巨额经济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撤职,或根据有关决定办理撤职手续。
因上述原因被免职或撤职者,3年内不得调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调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