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其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他器官不能代偿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玻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一、 工伤鉴定赔偿 标准职业病最新标准根据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二、职业病费用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 工伤保险待遇 :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 工伤保险基金 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 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四、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 工伤保险费用 和赔偿,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职业病工伤鉴定工伤 职业病鉴定 工伤职业病鉴定如下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 1、国家标准 2021年,国家发布了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21 ),这是新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的 工伤鉴定 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21) 2、最新标准 为使 劳动能力鉴定 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 伤残 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 法规 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 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 社会保险法 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 工伤保险 法规所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 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即是一至 十级伤残 标准的具体规定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 一级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 伤残 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伤残等级 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职业病鉴定工伤鉴定标准2022年是什么职业病鉴定 工伤鉴定 标准是什么 1、 一级工伤 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 伤残 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707μmol/L(8 mg/dL)。 2、二级 工伤 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3、 三级工伤 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很多职业做久了,都会烙下 职业病 ,不同的岗位会有不同的病。员工可以到相关鉴证机构做工伤鉴定级别,拿到报告,到用人单位可索赔 医疗费用 。具体需要支付多少赔偿费,要根据员工所在企业的时间和工伤鉴定报告来决定,每个人的 赔偿标准 都不一样。
职业病鉴定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 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到什么地方进行伤残评定? 一般到当地 司法鉴定 中心,作 伤残等级鉴定 。如果属于 工伤 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工伤申请等级鉴定。 伤残鉴定 ,是全国通用的。 为什么同样的损伤,不同的人 伤残等级 不一样? 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 伤残赔偿 金的方法也不同。实践中涉及到 人身损害赔偿 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二种情形: 1、 交通事故 、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客运合同、 医疗纠纷 等引起的 人身损害 伤残评定,适用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 2、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 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 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 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 工伤保险 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再调整。 五、 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由此可以知道,那么职业病鉴定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1996年,国家发布了相关的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在二级和四级之间的认定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在五级和六级之间的认定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七级和十级之间的认定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