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九级工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赔偿项目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地方规定标准乘以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根据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参看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苏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苏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1、患有工伤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的伙食补助费等赔偿。2、患有工伤的劳动者还可以根据伤残登记鉴定的结果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可以获得九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3、九级工伤的劳动者还可以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苏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江苏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22赔偿有哪些工伤 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的发生肯定会有鉴定程序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因为这是赔偿的基础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那么,江苏九级 工伤伤残鉴定 标准2018赔偿有哪些,这些规定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的,另一方面又结合社会发展所遇到的新问题,所以这些规定可以最大程度解决工伤人员的赔偿问题,从而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 伤残 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 工伤事故 伤残、意外伤害伤残、 打架斗殴 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 伤残鉴定机构 做相应的残疾鉴定。江苏 九级工伤 伤残鉴定标准 2018赔偿有哪些,对于当地的人们有着积极的意义。 2018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 医疗费 1、要求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对于许多人来说 工伤鉴定 是自己维护权益的有效基础,所以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进行工伤鉴定时一定要遵循有关的条件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权益。
九级工伤赔偿项目表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情况紧急时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超出工伤保险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第30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号)第4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注:工资范围参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8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4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