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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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蚌埠市属于设区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的市,你说的蚌埠市38号文,应当是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网页链接,该文件按《立法法》规定是地方规章,在蚌埠市具有效力,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蚌埠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维护被征地人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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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属于设区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的市,你说的蚌埠市38号文,应当是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网页链接,该文件按《立法法》规定是地方规章,在蚌埠市具有效力。另外,该蚌政〔2013〕38号文的补偿标准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网页链接修改。

《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蚌埠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维护被征地人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710

620

530

440

350

200

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证照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300

250

200

150

100

50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5年内

6—10年

11年以上

补偿比例

100%

95%

90%

(三)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

土地使用证

建房执照

补偿比例

100%

95%

9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照房屋的补偿:

1.拆迁1982年航测图上有标示的无证照房屋,按航测图标示面积认定合法面积,比照本条(一)、(二)规定给予补偿;

2.在征地拆迁调查时,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为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且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物不超过192平方米的无证照房屋,可比照持有合法证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5%执行。“一户一宅”以外的房屋和虽符合“一户一宅”但宅基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92平方米部分的无证照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以2011年1月1日为时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一户一宅”: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在本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另有房屋的;

(2)户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经享受过补偿安置的;

(5)原有房屋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6)擅自将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

(7)“农转非”后新占地建设的房屋;

(8)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二条拆迁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房屋或购买农民房屋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且持有合法证照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0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用房:

(1)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

(4)在征地通告发布前,该房屋已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使用;

(5)扣除按人口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之外的合法建筑部分。

2.生产经营用房的补偿:

(1)农户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50%。

(二)2002年6月30日以后的,一律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具有合法证照的房屋,由负责实施拆迁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被拆迁房屋的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地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应付给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含过渡费和搬迁费)标准为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额的10%。

第十六条因征地拆迁造成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附表执行。

第三章征地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一)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二)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农民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被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三)农民土地被征后,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应及时办理整建制“农转非”手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的农民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以及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房屋和被征地整建制“农转非”的居民房屋,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房屋,原则上按本条(一)规定给予安置。条件不具备的,给予安排宅基地,但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产权调换的农民住宅小区由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设计确定户型、面积,但最大户型面积不能大于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能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

(一)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人均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

(二)下列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本条(一)规定标准实行产权调换:

1.本集体经济组织(含整建制“农转非”)成员;

2.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工作后脱产学习人员)、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1.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2.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3.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第二十二条享受产权调换的,农民还需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标准

70

80

90

100

110

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第二十三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规划设计的房型就近靠档,因靠档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屋和购买农民房屋的;

(二)生产经营用房;

(三)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

(四)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第二十五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拆迁农民房屋,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1.产权调换的房屋在30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30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2.搬家费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1次搬家费,搬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

第四章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并交出土地的使用权人,可给予适当的货币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取得的房屋补偿费,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10〕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征地拆迁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附表

征地拆迁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补偿表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下水道

水泥管

18元/平方米

砖石

8元/平方米

猪圈

有盖

170元/间

无盖

110元/间

鸡圈

60元/间

鱼塘

3300元/亩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苇塘

1100元/亩

藕塘

2200元/亩

沼气池(砼)

2200元/个

液化气台

60元/个

自来水设施

含水表

170元/户

一户一表

550元/户

照明设施

含电表

110元/户

动力电

1100元/户

粪窑

土窑

60元/个

砖、水泥、石铺

90元/个

坟墓

单棺坟

600元/座

双棺坟、回民棺

800元/座

锅灶

高灶

170元/口

低灶

110元/口

厕所

有盖

170元/座

无盖

110元/座

水冲式

660元/座

护坡墙

水泥

18元/平方米

砖、石

13元/平方米

墙基

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

30元/平方米

小口井

550元/口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220元/口

深水机井

3300元/口

蔬菜大棚

钢架结构顶高>1.8米

22元/平方米

水泥结构顶高>1.8米

18元/平方米

竹木结构顶高>1.8米

12元/平方米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12元/平方米

顶高<1.8米(不分结构)

6元/平方米

卫生设施

浴缸

200元/个

坐便器

130元/个

洗脸池

60元/个

壁柜

墙柜

70元/延米

底柜

45元/延米

砖砌水池

35元/个

铝合金内隔墙

含塑钢

11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含塑钢

110元/平方米

室外花墙

含塑钢

10元/平方米

防盗窗笼

铁质

35元/平方米

不锈钢

80元/平方米

防盗铁门

有品牌

440元/樘

无品牌

220元/樘

双扇大铁门

60元/平方米

卷帘门

90元/平方米

楼梯(含扶手)

木(金属)

660元/层

砼制

440元/层

遮阳蓬

35元/个

门楼

200元/个

院墙

篱笆

8元/平方米

土院墙

20元/平方米

砖院墙

40元/平方米

铸铁

60元/平方米

阁楼

简易式

30元/平方米

正规式

50元/平方米

吊顶

纤板、扣板

20元/平方米

石膏板

30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墙面

墙纸

15元/平方米

墙布

20元/平方米

喷瓷、喷塑

18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地面

10元/平方米

水泥

20元/平方米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大理石

60元/平方米

复合地板

60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空调

窗式

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壁挂式

150元/个

柜式

240元/个

热水器

电、燃气

50元/个

简易太阳能

80元/个

真空太阳能

500元/个

电话

110元/部

(不含分机)

有线电视

50元/户

种类

一般零星杂树

树杆米

高胸径

(厘米)

5

6—10

11—20

21—30

30以上

补偿金额

(元)

4

6

22

45

55

种类

一般零星果树

名称

葡萄(株)

其他果树(厘米)

类别及树杆米高胸径

未挂果

挂果

5

6—10

11—20

20以上

补偿金额

(元)

25

45

12

45

110

165

说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3300元/亩的移植费。

2.征收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3300元/亩支付补偿费;已挂果的,按5500元/亩支付补偿费。征收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3.征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山林、国有山林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

蚌埠2022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

1、被征收房屋价值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的搬迁、临时安置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017房屋拆扦补偿政策

以下为从百度上搜索的有关2017年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内容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全文没有写政策名称,所以内容仅供参考

2017年北京拆迁政策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五、其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 他

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解读蚌埠市2017拆迁政策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6年12月16日浏览:12148 次

青苗补偿费每亩上调1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提高10%

此轮调整,在2009年“2号文”基础上,将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探索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纳入新规定中。为实现平稳过渡,注重新旧标准衔接,具体表现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省统一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由原来的800元/亩提高到900元/亩。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未做调整。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较“号文”提高约10%。

同时还明确规定: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独生子女户增加产权调换面积45平方米,失独户和军烈户增加45平方米

此轮调整在考虑补偿标准的同时,还充分维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在“2号文”中独生子女户增加10平方米产权调换的基础上,调整为增加45平方米。同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工作后脱产学习人员)、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他们被拆迁的合法房屋,也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房屋,和被征地整建制“农转非”的居民房屋,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的农民住宅小区,由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设计确定户型、面积,但最大户型面积不能大于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能小于 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规划设计的房型就近靠档,因靠档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关于过渡期问题,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镇、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

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在30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30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搬家费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也按人均45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

考虑到“2号文”对“产权调换面积为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45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带来的抢建违建的弊端,此轮调整中特别明确:人均合法建筑45平方米以下的,也按人均45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此举对控制违建将起到积极作用。

产权调换的面积,具体以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比如,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其人均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

2017年农村房屋拆迁新规:6种补偿标准,你知道几个?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有些农村,还有草房存在。不过已经比较少见,但是针对此类也有补偿标准,即:每平米1900元;

二:农村砖瓦房,咱农民朋友最常见的,平米补偿在2400;

三:现在农村房屋建设,比之前有很大的改观。最明显的就是外型结构。这部分房屋主要形式为砖结构,补偿在每平米2800元;

四:两层以上楼房补偿3000元;

五:所属土地上别的物品,属于农民财产的,会给予等价补偿;

六:拆迁之后,农村异地安置的,每户补偿2万元。

2017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这样算,看看你能补偿多少?

1.农村房子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费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额*宅基地的面积+被拆迁的房屋重置成新价

2.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抛出使用的损耗,进行等价的补偿。

3.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搬迁的补助费用+没有提供周转房子的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的费用+超过过渡期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非住宅房子因为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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