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货款被侵占,涉刑案件顺利立案!
2021年7月,一直想自己创业的王某和朋友张某开始筹划经营自己的公司。王某有大量的合作渠道和货物渠道,张某善于公司管理,张某妻子懂财务。经过长时间的准备,王某和张某合伙经营的公司终于顺利营业了!
张某妻子也顺理成章地成了合伙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开始的几个月很顺利,公司也很快产生了盈利,陆陆续续的货款开始收回,公司也顺利地运转起来!然而,到了年底分红的时候,王某发现客户支付的货款均未到公司账上,仍然由张某和负责公司财务的张某妻子占有,王某开始向张某和张某妻子索要货款,但是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公司。合伙经营公司为什么张某独自侵占了所有货款?这笔货款能否追回?
王某带着气愤和不满想要将张某和张某妻子告上法庭,接案后,天用律所承办律师仔细查阅卷宗,和当事人王某了解案情后,根据当事人王某和张某、张某妻子的关系,最终确定该案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最佳。
但是立案后,法院告知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让当事人前往公安机关自行立案,但公安机关又说不属于受案范围告知继续走民事诉讼。天用律师多次和法院立案庭沟通,最终以不当得利顺利立案!
庭审中,张某和张某妻子虽认可留存货款的金额,却不承认需要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符合欠款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张某、张某妻子返还合伙公司的涉案款项!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使案件无法顺利立案,这时需要承办律师与法院进行深入细致地沟通,不能轻言放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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